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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制度变迁:我国《刑法》的修订及其适用

  

  在回应上述质疑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美国历史上除南北战争以外另一严重的宪政危机的产生及其化解作一简要回顾。众所周知,我国金融业过去是、现在也主要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种做法其实源自1929年至1933年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给我们的深刻教训。在这场危机中,美国银行业破产率达70%以上,美国自建国以来唯一一次银行业集体关门一周停止营业活动就发生在这次危机中。接任胡佛临危受命的罗斯福总统走马上任伊始,即大刀阔斧地推行一系列新政措施,以期拯救岌岌可危的美国经济,从而开启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斯福新政时代。罗斯福新政的实质就是放弃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学说,转而奉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为圭臬,政府不再是沉默的守夜人,而是通过经济、法律手段积极能动地干预经济引导社会前行的管制者。由于铁路运营、资本市场运行等新型经济活动领域中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而国会议员们显然不是百科全书式的全能人士,因而奉行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解决的罗斯福,力主将集立法、行政、司法于一体的经济监管大权全部交给专业政府部门行使。而这种做法无疑严重背离了美国建国的根基—三权分立。于是,当1935年关于工业复兴法是否合宪的两个争议案,即巴拿马案和谢克特案被提交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再次以缺乏适当授权标准为由撤销有关授权规定后,忍无可忍的罗斯福开始予以猛烈回击,并试图改组最高法院以改变法院的态度。[1]而要改组最高法院就必须修宪,而要修宪,国会则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不难想见,坚持三权分立不可动摇的国会是无论如何不会让这一企图得逞的,而心心念念要让美国经济走出低谷的罗斯福,同样绝不可能放弃新政主张。剑拔弩张之下,统率海陆空三军的罗斯福总统甚至准备动用军队包围国会,逼迫国会就范,以保证新政措施畅通无阻地实行。


  

  这是除南北战争以外美国建国以来所发生的最严重的一次宪政危机。这场危机如何才能化解?是精英引导社会前行,在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的罗斯福政府面前,顽固保守的国会自动缴械投降?还是在强大的传统保守势力面前,罗斯福政府俯身称臣,放弃新政?当然不是。这场危机的结果,正如公众所熟知的那样,既没有兵权的动用,也没有三权分立的动摇,而罗斯福的新政也以破竹之势在全美迅速推行。而这一切的实现,非拜上帝所赐,而是全赖美国法律成长过程中始终秉持的政治智慧—原则的坚守与方案的妥协。对于美国国会而言,全力坚守捍卫的是三权分立的美国建国之基,而罗斯福孜孜以求的则是新政措施的施行和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解决的科学高效。各自原则的坚守与技术路线的适度妥协的结果,不仅促成了委任立法这一新型立法模式的诞生,而且有力推动了罗斯福新政的有序高效运行。而如果以先进生产力决定社会发展方向为由,在社会环境、文化传统等尚不具备变革激励的情况下,通过激烈的对抗与制度变革使新政强力施行,不仅可能与一个更科学也更具智慧的解决方案失之交臂,而且可能给社会发展带来不能承受的巨大阵痛和难以完全消除的诸多后遗症。


  

  所以,社会问题的解决,在坚守原则方向的同时,技术方案和行进路线却是可以甚至有时必须适度妥协。正如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在其名著《法律的成长》中再三强调指出,在法律成长的过程中,妥协是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


  

  我国当然也不例外。“治大国如烹小鲜”,法律能否保持适度的稳定性是善治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作为拥有百姓生杀予夺大权的刑法更是不能朝令夕改,否则百姓将无所适从。但同时,成文法又不能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迁。而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突飞猛进飞速发展的今天,刑法如何既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又能实现与时俱进?事实证明,渐进修订的刑法修正案方式是鱼和熊掌同时得兼的两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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