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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制度变迁:我国《刑法》的修订及其适用

  

  之所以在此时对《刑法》进行如此大规模的修改,笔者以为,主要是当下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变迁对法律提出的要求使然。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的法律当然要对经济生活的变迁做出相应调整。1997年,我国适逢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顺应当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有了1997年《刑法》的全面修订。历史的车轮行进到今天,中国不仅全面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平稳顺利地融入了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世界贸易发展轨道,而且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据此,温家宝总理在出席2010年的G20峰会上提出了两项要求,其中之一就是要求世界尤其是西方国家全面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显然,较之于1997年,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就要求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组成部分的法律,尤其是作为所有部门法后盾和保障的《刑法》,因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大变迁进行相应调整。加之1997年《刑法》修订至今已14年,在前七次局部渐进修订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订,既可保证刑法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及时反映,又不致损害刑法的相对稳定性,从而使得相对稳定的成文法与不断发展变迁的社会经济现实需求和谐一致,相得益彰。加之今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为社会经济生活发展保驾护航的刑法对如何总结过去、展望未来,从《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第343条等条文的修改来看,均已做出了科学合理的安排部署。


  

  不过,也有学者提出,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进行小修小补,势必有损刑法的严肃性与整体协调性。既然社会经济生活到今天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理应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由于《刑法修正案(八)》并未从根本上触及整个刑法体系,故而主张在对《刑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同时,制定新中国第三部《刑法》。而这其实也是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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