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制度变迁:我国《刑法》的修订及其适用
田宏杰;温长军
【摘要】以
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
刑法》进行渐进的全面修订,既可保证《
刑法》对经济生活的全面及时反映,又不致损害《
刑法》的相对稳定性,较好地实现了相对稳定的成文法与不断发展变迁的社会经济现实需求的和谐一致。而在行政法、民商事法律等前提法对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环境污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已经进行相应调整之时,我国《
刑法》对于上述行为的犯罪化以及入罪门槛的降低,不仅是对
刑法谦抑性的秉持,而且是对
刑法立场和本质的坚守。至于刑罚的配置和刑罚结构的调整,无论死刑罪名的限缩还是刑罚体系和量刑制度、行刑制度的调整,不仅需要顺应刑罚改革的世界发展趋势,更为重要的是要符合犯罪发生的机理和犯罪防治的经济学要求。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路径;谦抑性;均衡性;法经济学分析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虽然该修正案草案早于2010年8月23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修正案(八)》对《刑法》的修订及其适用,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仍是歧见纷呈,莫衷一是。基于此,笔者拟从法经济学分析的视角,就刑法的修订及其理解适用提出管窥之见,以就教于方家。
一、渐进与稳妥:刑法修改的路径选择
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来,迄今已经8次修订。与前七次修订相比,《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涉及范围最广,涉及领域最宽,调整幅度最大,近乎《刑法》全面修订的简明版本。此前7次修订基本上只涉及分则各罪,基本不涉及总则内容。而此次修改仅涉及到的刑法总则条文就有19条,分则条文30条。其中,对于总则的修订,既涉及到了犯罪构成一般要件,如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内容的进一步充实,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涉及到了刑罚体系中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内容的调整和累犯、自首、缓刑、数罪并罚等量刑制度,以及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制度、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义务消灭等内容的修订调整。至于分则的修订,不仅对分则第二、三、四、六、九章进行了修订,而且还对前七次修订从未涉及的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第107、109条,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264、274条和第276条之一进行了修订增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