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
黄烨
【摘要】在不断前进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犯罪日益猖獗,它严重地危害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因而成为《
刑法》打击的重点。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特殊性、隐蔽性、贪利性和危害性的特征。就资格刑而言,对其惩罚与预防是具有针对性并有积极的刑事政策价值的。应当借鉴国外资格刑的立法经验,在我国《
刑法》中增设新型资格刑,以遏制经济犯罪的多发趋势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市场经济;经济犯罪;宽严相济;资格刑;设置
【全文】
一、经济犯罪设置资格刑的必要性与积极的刑事政策价值
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作为刑罚体系组成部分的资格刑,具有轻缓性、多样性、经济性、非物质性与可恢复性等特征。[1]这些特征决定了资格刑在控制经济犯罪方面拥有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罚所无法比拟的独特功效。
(一)经济犯罪的特征
经济犯罪是一种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与社会现象,它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时代的发展,政治、人文环境的嬗变,科技的进步,经济体制与经营方式的变革,而不断的发展变化着。经济犯罪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作为一个犯罪学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1872年在伦敦举行的预防与抵制犯罪国际会议上的演讲中首次提出来的,1932年德国学者林德曼又从刑法学的视角提出了经济犯罪的概念。此后,有关经济犯罪的概念中外学者定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以为,经济犯罪与其他犯罪其本质的不同就在于经济犯罪侵犯的客体一定是经济关系;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一定会指向一定的经济秩序。因此,经济犯罪是指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而出现的,以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施的侵害了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规制的行为。在我国,狭义经济犯罪的范围具体就是指《刑法》分则第三章所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本文中,笔者基于立论的需要采用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这样,就有利于把经济犯罪当作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来分析、探讨,从而就可以在刑罚立法和适用上,使经济犯罪显示出自身所特有的特点和规律来;也利于在不同的经济时期更好地调整或者重构经济犯罪的刑罚体系。
经济犯罪在很多方面都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征,只有深刻地把握经济犯罪的各种特征,才能为更有力地打击经济犯罪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1)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它是指经济犯罪的产生大都与一定的经济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各种新型复杂经济关系的不断涌现,应运而生的经济犯罪带有较为复杂的专业性特征也就成为了必然。在犯罪的客观方面,经济犯罪往往是非常巧妙地利用经济活动中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进行精心设计,其方法手段又普遍带有智能性的特点且变幻多端不易被人识破,从而具有不同的表征,使得经济犯罪在客观上比其他刑事犯罪更加复杂。(2)经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一是,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主体中有大量的单位存在,这与传统犯罪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而迥然有别。作为犯罪主体,单位经济犯罪是由其成员有组织分工配合地实施的,从而体现出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二是,由经济活动的智能性、专业性和实践性的要求所决定,经济犯罪的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智商、专业知识水平和经济活动经验。经济犯罪主体的这一特点,使经济犯罪更为显著地体现出了身份犯罪的特征。(3)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经济犯罪人一般都是某一行业的专业人士与资深从业人员,往往是利用自己从事某种行业或担任某种职务的资格作为隐蔽,来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绝大多数经济犯罪从表面上看与合法正当的经济活动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因而很难被发现。经济犯罪的隐蔽性,还因为在单位经济犯罪中,实施经济犯罪直接责任人的犯罪行为是为单位谋利益,根据单位决策机构的意志而进行的,因而使单位经济犯罪具有抽象性。这就使得单位在实施经济犯罪时,人们会对其犯罪活动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罚性产生模糊不清的认识。[2](4)经济犯罪的贪利性。是指经济犯罪人实施经济犯罪行为的动机,主要意图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或者非法避免本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的经济风险。(5)经济犯罪的危害性。首先,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使经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资损失难以估计;其次,从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上看,经济犯罪极大的破坏了经济社会所赖以生存的诚实信用原则,造成经济道德的堕落,进而危及到整个社会的经济安全。最后,经济犯罪的贪利性,加剧了整个社会的腐败行为。大多数的经济犯罪通常都是伴随着钱权交易,内外勾结的方式进行的,从而形成腐败的官商经济,衍生出了腐败犯罪。所以,有的学者指出经济犯罪具有并发作用,常常会生出附随的犯罪,“……有如医学上的并发症,而使病情更为严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