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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

  

  例如:被告人仲某、伏某均系吸毒人员,2005年8月二人经合谋后,决定采用驾驶摩托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方法,骗取出租车驾驶员给予的赔偿款或补偿款。200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仲某、伏某先后多次利用出租汽车停车下客之机,驾车靠近出租车后佯装与出租车发生碰撞,后两被告人以驾驶员开车门不小心将其撞伤为由,向驾驶员索要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的赔偿款;部分驾驶员坚持与被告人一同前往医院进行验伤,在确诊身体没有损伤时,被告人仍以各种理由向驾驶员索要补偿款。其间,两被告人共同作案37次,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8760元;被告人仲某还6次单独作案,骗取驾驶员钱财人民币1410元。两被告人所骗钱财均用于吸毒花销。[7]


  

  本案中,行为人采取创造机动车碰撞事故的方法,使被害司机误以为确实是自己的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即陷入了错误认识,从而自愿支付赔偿金,产生财产损失,仲某、伏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而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造。因为,在司机通过医院验伤了解伤情后,虽然行为人仍以受伤为由向驾驶员索要补偿款,但行为人并未对司机采取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司机也未因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基于恐惧心理给予补偿款。因此,本案两被告人成立诈骗罪,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者的行为方式中都包括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一定的暴力行为。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区别:第一,抢劫罪只能是当场以暴力侵害相威胁,而且,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威胁内容便当场实现;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法基本上没有限制,如果不满足行为人的要求,暴力威胁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非暴力威胁内容,如揭发隐私,则可以当场实现)。第二,抢劫罪中的暴力达到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不必达到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因此,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暴力,胁迫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后,迫使其日后交付财物的行为,宜认定为抢劫罪。[8]


  

  例如:2005年7月至10月之间,被告人纪某、徐某、李甲、陈某、李乙、孙某、靳某、马某相互结伙,以“碰瓷”之法捞钱。他们在江苏省新沂市境内的205国道上,以及宿新公路徐连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按照预先分工,有的骑摩托车主动碰擦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并谎称被撞伤,有的以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为名,将过路的车辆拦下,然后众人将“肇事”司机包围,实施暴力或以暴力胁迫司机交出所谓赔偿款,劫取他人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八名被告人共同先后作案16次,最多的一次作案劫得他人财物1.2万余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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