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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

  

  实践中,行为人在制造碰瓷事故后,可能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实施保险诈骗中所规定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故意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等行为,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形,行为人的碰瓷行为可能作为牵连犯的手段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有可能因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而言,当行为人运用“汽车碰瓷”的行为作为手段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其目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时候,在此种情形下,是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定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有保险诈骗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单独成立侵犯财产类犯罪或金融诈骗类犯罪


  

  如果行为人在车流量小、人迹稀少的非交通要道或非车流高峰期制造交通事故,碰撞的手段、方式危险性不大,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即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也不足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则属于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排除了行为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后,并且行为人在实施“汽车碰瓷”行为后,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应结合案件情况及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具体分析,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犯罪罪名。如行为人未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也不构成相关的财产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车辆损坏,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主观上对被碰瓷车辆发生上述危害结果存在放任的,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1.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两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都是一样的,但实践中,欺骗行为完全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威胁内容也可能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区分两罪,重要的是把握好它们在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突出表现在行为人行为方式和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原因方面的差别。简而言之,诈骗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被害人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实施的是威胁行为,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威胁行为使其产生了恐惧心理,从而处分财产。具体言之,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入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是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入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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