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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

  

  3.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的牵连犯


  

  例如:2008年3月26日,张甲、张乙、陶某、罗某和施某开车来到位于昆明市金星立交桥下层入口处。晚上7点左右,过往车辆较多,正值交通要塞繁华时期,金星立交桥下驶来一辆黑色的轿车。罗某瞅准时机后,开着车子冲过去,两车撞在一起。张乙立即下车查看,车门被撞,车身油漆被擦掉了一部分。轿车司机提出1000元赔偿,张乙不干,说最少4000元。因张乙的要求太过无理,司机拨通了交警的电话。就在这时,张甲等人也过来,朝司机大吼:“别打电话,不然废了你。”司机吓了一跳,立即挂断了电话。看事情不妙,司机只得从包里掏出1万元给了张甲等5人,才得以脱身。


  

  本案中,张甲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经过精心预谋,决定以故意碰撞逆行车辆的方式劫取钱财。车辆发生擦碰后,五名犯罪嫌疑人仗着人多势众,把司机团团围住,并通过语言形式,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了强烈的精神恐惧,足以并事实上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在这种不能、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只好通过给钱的方式避免事态的恶化。张甲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强取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本案发生在作为交通要塞的立交桥的入口,且过往车辆较多,正值交通高峰期,行为人采取开车冲撞逆行车辆的方式强取钱财,具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的具体危险,也具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危险,行为人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方式制造交通事故,目的在于劫取被害人的钱财,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抢劫罪成立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理。


  

  4.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使用各种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客观行为表现为五种情形:第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第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第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第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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