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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

汽车“碰瓷”行为定性研究


许文辉;陈运红;孙 菲


【摘要】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碰瓷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
【关键词】碰瓷;危害公共安全;牵连犯;财产犯罪
【全文】
  

  一、“汽车碰瓷”行为定性争论


  

  从现有文献来看,就“汽车碰瓷”犯罪的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构成诈骗罪。该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凭借自己对交通法规的熟知状况,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真相,使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误以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己的过错所为,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


  

  第二,构成敲诈勒索罪。该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违反交通法规的事实,以交给交警处理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第三,构成抢劫罪。该种观点认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当场使用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第四,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采用突然加速驾车撞向正在正常行驶的车辆的方法,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有可能使被撞击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此观点为现行通说。


  

  二、“汽车碰瓷”行为的定性研究


  

  (一)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行为人驾车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解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当中的一个罪名,其必然也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一类罪的犯罪构成,即故意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这类犯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所以,行为只有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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