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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贵阳黎庆洪案”管辖权之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此条款,新的案件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


  

  那么,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新的案件?


  

  从一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如果新的案件属于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且不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则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案。新的案件性质究竟如何,由人民法院认定,在此不赘。


  

  从另一方面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于指定管辖具有绝对的司法权威,下级人民法院对此是必须服从的;上下级人民法院就案件级别管辖问题的处理,始终遵循着“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指导下级”这一层级制原则。贵阳市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则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必须服从上级法院的指定管辖,受理此案。


  

  五、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首先应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可见,在我国刑事审判管辖问题上,法官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实际上,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管辖异议制度,没有赋予当事人就法院的审判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也没有建立针对这种管辖异议而实施程序性裁判的机制。换句话说,即使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服,也只能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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