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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贵阳黎庆洪案”管辖权之争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0年9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一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于2010年11月8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二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本案经过贵阳市公安局重新侦查后,有了“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再将案件移送到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笔者称之为“此案”)。


  

  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的,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新的事实”是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人民检察院重新侦查取得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新的事实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侦查取得了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可以再行起诉。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新的案件后,重新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此,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彼案),和贵阳市公安局重新侦查完毕后移送贵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案件。


  

  四、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将案件指定小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包括了两类,即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包括指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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