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贵阳黎庆洪案”管辖权之争
王思鲁;邹旴旸
【关键词】管辖权
【全文】
引言
管辖制度被誉为“通往司法公正道路上的第一道生命线”,是一个国家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法院审判权之划分的前提,是程序正义的基础。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今天,管辖争议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以“贵阳黎庆洪案”为例,就法院管辖争议的问题,从实然方面,探讨公、检、法等机关的种种做法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从应然方面,分析我国立法在管辖方面的缺陷和漏洞,及提出立法方面的建议。
案情简介
黎庆洪,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2008年9月1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
2010年3月25日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筑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0年8月1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
2010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10)筑刑一初字第116号】准许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0年9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一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于2010年11月8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二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
(注:上述事实皆在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筑小检(2011)刑诉第86号】中反映)。
贵阳市公安局重新侦查后,将新的案件移送至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新的案件后,重新起诉至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新的案件移送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注:上述事实在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的案件,法庭休庭后,审判长黄敏当场宣读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文件中反映)。
2011年8月26日,新的案件由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