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对涉案财物的处分权限进行区分
从刑法规定看,盗窃罪的法定刑要比职务侵占罪重,因为盗窃罪是对他人占有的侵犯,而职务侵占罪则是对本人占有的滥用。判断占有的归属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分析,具体而言,主观方面要求占有人有占有的意思,即占有人意识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客观方面要求占有人实际支配或控制某物,这里的支配或控制不仅包括物理上的支配或控制,还包括规范上的支配或控制。如果行为人侵犯之财物系属于本人经管(占有),则行为人利用此种便利秘密窃取,一般表现为“监守自盗”,无需克服他人控制、支配的障碍就可实现秘密转移占有的犯罪目的。反之,如果被侵犯财物不属于行为人经管(占有),即其没有合法权限占有、管理该财物,即使实际由其控制占有,但由于缺乏合法依据而不存在职务关联,故不牵涉职务侵占,那么行为人想要实现非法占有的意图,必须采取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秘密的方法,暗中窃取财物。换言之,此种情形中,盗窃是犯罪得逞的主要方式,使单位财物脱离了有权经管人员的占有或者控制。行为人对于被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是否有权处分、支配,可以从单位管理制度、监管措施等方面判断,如果不存在类似的具体依据,也可以由一般社会观念推知。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的:“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事实上支配财物,也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任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该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其它罪。”[2]如商店的店主与店员共同管理商店的货物,店员窃取商店内的商品应成立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一般认为占有应当属于上位者(店主),下位者(店员)即使事实上握有财物,也只不过是一种“辅助占有”,无权对财物进行处分。如果店员基于非法目的将财物据为己有,成立盗窃罪。但这也不能一概而论,假设上位者与下位者之间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按照常理可认为下位者被授予了一定的处分权时,那么其非法占有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又如,某公司雇佣搬运工甲、乙二人,从货车上卸载货物,期间没有委派人员监督,甲、乙趁无人注意窃取车内小件货品,那么该期间货物实际由甲、乙共同保管,二人合法占有了涉案货物,应属于职务侵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