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法益维护说”
一种行为之所以称其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从“法益维护说”来讲,实质是某种行为侵犯了法律所要保护的某种权益。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单位财产所有权以及信赖利益。后者“信赖利益的破坏”是区分此罪彼罪的关键,也是职务类犯罪重点损伤的法益。从人性和社会发展来讲,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受到滋生的文化土壤的影响,并贯穿法律发展和适用的始终。中华民族一贯主张“天下之性,人为贵”,倡导相互信任的“和谐之美”。在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职务侵占罪对于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信赖利益”的破坏,从法益角度讲更为严重。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
刑法的最高理想是维护社会的自由和正义,而不是对犯罪和犯罪人的惩罚,惩罚只是实现刑法理想的一种必要手段,这种手段因具有本身的“恶性”而需要得以严格的约束。如边沁所言:“刑罚既是一种必要之恶,又是一种强制之恶,一种恐惧之恶,一种有意施加的痛苦。”[1]因而在刑事立法中力求科学性,通过启动刑法追求社会的协调和秩序,最终满足人们最大需要的自由理想。坚持谦抑性原则,意即刑法在介入社会生活时,应当尽可能地控制其介入广度和深度,合理规定刑事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的原则。根据上述基本原则,对比看待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在犯罪金额和量刑上的不同点:盗窃罪起刑点金额为500元--2000元,最高刑为死刑;而职务侵占罪的起刑点金额为5000元一10000元,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相对于盗窃罪来讲,一是主体明确,便于案件的调查和赃物的追回,而盗窃罪,因主体具有一般性加大了挽回损失的难度,侦破难度也大,司法资源耗费多。二是社会危害性小,波及面窄,挑战单位约束力,而盗窃罪,因犯罪对象的广泛和不可预测性,挑战国家的约束力,涉及整个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