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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工授精行为之社会危害及其防范

  

  笔者认为,依照我国内地现有刑法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强制授精的行为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据此,构成强奸罪,要求有奸淫目的的,违反妇女意志的性行为。而在人工授精中,并没有性行为的存在,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如果行为人有强奸的故意,且误认为通过人工授精可以达到强奸的目的,则可以认定为方法不能犯的强奸未遂。同时,从犯罪既遂的角度分析,强奸罪既遂标准通常采用“插入说”,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采用“接触说”,而人工授精行为根本不存在双方生殖器接触的情形,因此,不能以强奸罪论。


  

  笔者认为,在法律对这种强制授精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健康权。所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在未经同意人工授精时,将人类胚胎置于女性子宫之内,能够引起女性生理的变化,严重影响其正常生理结构和功能活动,从本质上讲属于伤害行为。所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较为合适。如《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所规定的“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从事职业、担任公职及担当任务1至4年的权利”以及《澳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的“未经妇女同意,而对其为人工生育行为者,处1年至8年徒刑”,就是对强制供精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13]


  

  3.非法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的防范


  

  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文件对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设置精子库等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实施条件。一般都要求实施辅助生殖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省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配备先进的医疗设施设备;在人员方面对实施辅助生殖的医务工作者的职称、工作能力、技术水平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对实施辅助生殖的各种程序也作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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