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工授精过程中曾出现过医生违反规定,滥用医学技术进行人工授精的案例:弗吉尼亚州开办生育诊所的医生雅各逊,不知是出于何种心态和目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悄悄地用自己的精液替代了要求做配偶间人工受孕的夫方精子,居然暗渡陈仓,使70多名请求妇女受孕,后果不堪设想。消息一经披露,引起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和恐慌。我国也曾有媒体报道类似事情,据《深圳晚报》1999年7月15日刊登记者“卧底”的第一手材料:有的“地下医院”总共就一个“医生”,整个人工授精技术在极短时间内一步搞定。他自己取精(不排除这“货”是他自己的),自己给接受者授精,这种1加X的模式可谓“多快好省”。一名“医生”曾骄傲地向朋友夸耀:他用自己的精子为许多对夫妇授精,结果产生了150多个孩子。[11]
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类似的现象。有的医生未经受精者同意,乘其不备或无意识状态下,以自己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且次数众多;有的医生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在不能抗拒的情况下实施人工授精;还有的医生以欺骗的方式使妇女相信所受精子为其丈夫所有而实施人工授精。这种违反职业道德和制度规定,未经受孕者同意,利用自己或他人精子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孕者的权益,导致血缘关系的极大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应予以严厉处罚。
但是在如何规制防范这种行为时,学者们出现了争议。有学者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论处。“至于医师未征得妇女之同意,乘其不知或在无意识状态中,而以自己或第三人之精液为其人工授精者,类似于刑法第225条所定的乘机奸淫罪(对于妇女乘其心神丧失或其他相类似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强暴胁迫为之者,类似于刑法第221条所定的强奸罪(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应从重处罚。以诈术使妇女误信其为夫之精子,而听从人工授精者,类似于刑法第229条所定的诈使听从奸淫罪,亦应从重处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