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人工授精满足了不育者对养育子女的渴望,对整个国家的人口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将精子卵子视为商品并进行买卖,一方面亵渎了人类繁衍后代的尊严,贬低了人格尊严,有悖于人伦;另一方面商业买卖必然引发无序行为,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无视精子卵子质量,多数私设的“精子库”在采集精液之前,都没有按照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对精子也不进行严格检验,从而对生育婴儿的健康造成极大影响。甚至许多人多次出卖自己精子给私设的“精子库”,并不留下任何记录,这种行为极易导致将来接受人工授精而生的人出现近亲通婚生育的现象,严重危害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所以必须予以禁止。
事实上,对于商业性买卖精子卵子的行为,国外大都将其视为犯罪。因为胚胎具有独立发育成新生命的完全能力,转让胚胎就如同转让婴儿,有悖于人伦。“人类生育的动机是纯洁的,正如母爱是崇高的。生殖领域的商业化,直接亵读了这一美好信念。”[10]法国新刑法对精子买卖行为和有偿获得胚胎、胚胎非法买卖行为设定了1至7年的监禁和10至70万元的罚金刑。同时,对于不同目的的买卖胚胎行为区别处罚,用于妊娠目的和研究目的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用于非法或非人道的目的,予以严惩。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一系列规范文件都明确禁止私设“精子库”,严禁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对于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中对买卖人类胚胎的规定尚属空白。所以,从各部门立法衔接的角度而言,应当及时完善人工授精犯罪的立法,建议尽快修改刑法,将买卖人体胚胎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惩治,以预防此类行为的不断出现。
在私设“精子库”和买卖人类胚胎时经常伴随着强行取精、取卵的行为。这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强制取精、取卵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侵犯了精子、卵子所有者的自主权,对其身体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尤其是取卵行为,因为男性女性生理结构不同,精子和卵子的存在方式不一样,卵子不能溢出体外,只能由行为人从女性体内直接获取,因此对强制取卵更应该严厉处罚。应视其严重程度,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处罚。
2.滥用人工授精技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