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容易造成近亲生殖从而严重影响人口质量
互盲是异源人工授精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供精者与受精者之间无任何了解,无任何接触,双方信息都严格保密,以此避免将来双方在抚养孩子方面产生争执。这一原则对保障婚姻家庭稳固,防止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原则却容易在若干年后产生近亲生殖的问题。目前关于人工授精的立法和管理仍不规范,许多供精者连续几年捐献精子,日积月累会出现近亲通婚的现象。有报道称在意大利一位年轻妇女从精子库接受的精子竟然和几十年前使她母亲怀孕生下她的精液出自一个人。英国有一个“世界上产子最多的父亲”-专业医师弗雷德里克·朗多,开业25年,只使用自己的精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据估计,这样使他获得了约6000个子女。1992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雅各逊医生使用自己的精液使70多名妇女怀孕。我国湖南医学院在精子库创立的6年间,只有一位自愿供精者,在137个接受人工授精的人当中,已怀孕的66位妇女生下的孩子均系同一男性的后代。由于不育者逐渐增多,采用人工授精生殖的人也越来越多,如果不能有效防止人工授精带来的近亲繁殖问题,将对整个民族的人口素质产生灾难性影响。
3.使亲子关系发生混乱从而引发诸多法律纠纷
由于异源人工授精采用的并非丈夫的精子,从而引发一个现实问题:即通过这种方式出生的孩子拥有两个父亲,一个是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另一个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养育者。那么这两个父亲对于孩子来说意味着什么,该由谁享有对孩子的各项权利,又由谁履行对孩子的种种义务?一般而言,法律的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供精者只是起到了创造生命的作用,从社会学角度看对孩子一般不会尽到相应义务,因而在道德和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权利。所以子女对其也没有义务和权利。“亲子关系是通过长期养育行为建立的,养育比提供遗传物质更重要。一个不育父母与用供体人工授精出生的儿女的关系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应该同一个可育父亲与自然出生的儿女的关系完全一样看待。”[3]
虽然供精者被要求与子女实行互盲原则,以避免他们之间建立亲子关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人工授精子女与供精者的天然血缘关系,特别是孩子长大后对自己身世的追问和可能影响到家庭关系,进而彻底改变供精者的正常生活。如美国旧金山的39岁钢琴教师罗斯从一位社会工作者打来的电话中得知,通过自己捐献精子生出的一对14岁双胞胎现在想同他取得联系时,罗斯震惊了。他说:“这太令人难以置信了。捐献精子时我签署的文件使我在法律上具有匿名的权利。我对那些孩子没有任何义务。”英国伦敦大学心理学家汉弗莱博士在对200对夫妇进行调查后说,揭露秘密将加剧家庭中现存的紧张,使得丈夫备受伤害,因为这将重新触痛他当初被告知不能生育时所留下的创伤。有位丈夫回忆说,当妻子提出去做人工授精时,“我开始时不同意。如果我能让妻子怀孕我就不能容忍再有其他男人,即使是利用别的男人捐献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也不行。我最不能容忍的是,利用别人的精子生育出的孩子长得不像我,他会长的像我的妻子和另外一个我不认识的男人。”这些丈夫还承认,他们对捐献精子的男人妒火中烧。[4]这些现象都反映了传统亲子伦理与辅助生殖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