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二款把实施行政设定强制执行出现违法的救济规定为司法赔偿,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程序、计算方法等与行政诉讼都有不同,选择性执法、执行,报复性执法、执行等陋习以及法律的不完善,存在故意把执行变为赔偿的趋势。行政强制执行如果未完成,演变为赔偿,结合纷繁复杂的个案,可圈可点之处实在太多。每次的设定的执行(及赔偿的执行)都部分执行后不了了之,这种极端类型,在理论上存在,实务中也因有潜规则或者陋习等而出现,因此,执行演变为赔偿就应当加重处罚,在规定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程序、计算方法等方面应当更利于被侵害者,才会减少各种潜规则或者陋习,促进行政设定的完善,以及执行、赔偿逐渐趋零。
博弈各方,无论哪一方有多强大,也不可能改变自然规律及定理。总有一些个人或者组织为了个人或者组织的利益违法或者尽其能力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强制执行具备合理性合法性,但也总有法律条文错误而侵犯国家、他人的权利而进行立、改、废。按照本文的分析论证结果,所有实施行政设定强制执行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十分需要使行政设定和执行及其相关法律经过诉讼及时发现错误改正错误的法律制度,使法律走向完善,走向科学合理。
【作者简介】
李丕斌,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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