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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中行政诉讼逻辑辩析

行政强制法中行政诉讼逻辑辩析


李丕斌


【摘要】2011年06月30日国家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并定于2012年01月01日生效实施。本法是一部影响深广的基础性法律,对比之前的草案条文,在行政设定的规定上确实严谨审慎。笔者对行政强制法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有不同的观点,做了一点儿探讨,并通过国内外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逻辑;辩析
【全文】
  

  2011年06月30日国家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并定于2012年01月01日生效实施。本法是一部影响深广的基础性法律,对比之前的草案条文,在行政设定的规定上确实严谨审慎。笔者对行政强制法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有不同的观点,做了一点儿探讨,并通过国内外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提出完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意见和主张。与读者商榷并期望得到专家学者指教。


  

  本文对行政强制法八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本条款把民事执行及其它所有经法院的执行都包涵在内,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应当规定的内容,国家赔偿法38条已经有规定,存在重复立法。本条款仅只应当规定法院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部分,才与本法(的名称)一致。


  

  行政强制法八条第二款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依照行政机关的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未完成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超出或者扩大申请执行范围的部分为法院司法权的司法行为(非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38条要求赔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也可以同时把因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扩大或者超出的(紧密相关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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