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宏观思考
江必新
【摘要】修改
民事诉讼法是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契机。我国法院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很多问题,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不够科学、不够完善有很大关联。解决这些问题,要科学配置司法审判资源,实现司法需求增长与资源供给的相对匹配性;着力完善事实认定规则,增强事实认定的客观性与确定性;合理定位不同层级法院的职能,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科学构建审判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司法的廉洁性与公正性;重新构建案件“事了、人和”的解纷机制,实现解纷成本的整体廉价性;科学设定再审制度,促进再审制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构建强制执行的机制,增加义务人自觉履行裁判的自觉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修改;司法
【全文】
我国新一轮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已经启动。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完善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契机。当前我国法院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如司法资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法院认定事实困难导致“案不结、事不了”,适用法律不统一与“同案不同判”等问题,固然原因十分复杂,但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不够科学、完善也有一定的关联。应该抓住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机遇,以解决民事审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实现各种司法价值的衡平为导向,宏观谋划,综合施策,以求从根本上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提高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水平。
立法的指导思想决定着立法的走向,正确、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前提条件。在当前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中,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以下三个方面的指导思想:
第一,以解决民事诉讼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指向。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着以下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包括: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法院认定事实困难导致“案不结、事不了”;“同案不同判”和适用法律不统一;如何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如何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申诉难与申诉滥并存;以及执行难、乱执行并存等。只有直面民事诉讼的突出问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才具有针对性。
第二,以实现诉讼核心价值的衡平为导向。修改民事诉讼法必须以一定的价值观念作指导,以一定的目标追求为导向。在价值多元化的今天,除了公正价值之外,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还要重视效率价值、效果价值、规范价值、秩序价值、和谐价值等多方面的价值。人民群众对司法资源需求的日益增加,是通过对各种司法价值的追求表现出来的。但是,所有诉讼和司法价值包括公正、效率、效果、秩序、和谐等并非等量齐观,而是有轻重位序的。如何对这些诉讼和司法价值做好排序,必须综合衡平和统筹兼顾。
第三,以宏观谋划,综合施策为路径。目前学术界提出了很多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但是笔者认为还缺乏宏观谋划、综合施策的向度。要真正修改好民事诉讼法,完善好民事诉讼制度,特别需要从宏观上着眼,如果不从宏观上理顺思路,仅从微观上对具体制度进行精雕细刻,不足以解决当前民事诉讼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从宏观上理顺思路、综合施策,首先要明确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的问题所在。笔者认为,当前法院主要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第一,如何解决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2009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总数超过了千万件,目前是在每年1100、 200万件左右。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总数也在12000、 3000件左右。在增加的案件中,民事诉讼案件增加的绝对数是最高的。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法院快速有效的审理案件,还要降低诉讼成本,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而且,随着利益的多元化、观念的多元化,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分歧性意见也在不断增多。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群体以及持各种司法审判观念的人,很难对一个确定裁判完全形成共识。在司法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尽管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在不断的改善,但是审判资源的改善速度与司法需求的增长速度不成比例。所以有必要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来缓解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审判资源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第二,如何解决法院认定事实困难并导致“案不结、事不了”的问题。现在人民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上越来越困难,“事实认定几乎成了诉讼和审判的泥沼”。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四级法院都在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审理事实问题。这个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但现行法律规定有关认定事实的规则不完善、不健全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如何解决“同案不同判”和适用法律不统一的问题。过去我国法院审判中遇到新的法律问题,采取了向上级法院逐级请示的办法来解决。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后来由于人们的司法观念发生了变化,不少人认为向上级法院逐级请示的做法在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或申请再审权。有学者主张取消或者限制下级法院对法律问题的案件请示。近几年,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已经大大减少。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各级法院按照自己的意见对案件作出裁判,全国各地形成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而一旦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改判后,其他同类案件的确定裁判都要作出相应的改动。这既浪费了大量的司法审判资源,又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所以,现在需要建立新的机制解决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