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商标法》的每次修订都有明显的进步,但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种基本经济制度,一种长期实实在在的存在方式,一种天经地义、神圣的、不容置疑的范式,曾经深刻而持久的影响了中国几代人的生产和生活,影响着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也影响了公众的思维与价值判断。计划经济作为一种制度血统,如同遗传因素,不可能短期被清除,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仍然起作用。其中既有硬件的制度规定,也包括思想、观念和长久形成的积习直接反映到法律法规和社会生活中。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无论是我们几经修改的《商标法》,还是有关商标的管理工作,或是商标诉讼的判决,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根深蒂固,在实践中,片面、机械、僵化的理解法律法规的条文,从根本上违反商标法制宗旨,破坏市场公平、诚信秩序的现象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多出于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有理由相信,计划经济体制的幽灵,将长久不散。
(二)商标立法欠缺体系化。法律,是一个不断趋于完善,这种完善又不断被打破的规范系统。体系化是法律永恒的追求。在中国,商标立法孤立于民法大系统之外,欠缺与其母体——民法的协调与整合。这导致商标法与现代法治若即若离的不正常状态,反映了我国法治整体水平的低下。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商标法制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制的现代化,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繁荣的制度障碍。因此,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法是财产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立法是民事立法。这是商标法制的基础和出发点,不可因经济形势的起伏而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改变,也不可因行政权力的强势而忽视或动摇。事实上,每一次《商标法》的修订,都是商标法对民法的回归。《商标法》此次修订的社会背景不同以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物质成果不能自发的转化为精神成果。已有制度的建立和实践的发展,还不足以改变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意识浅陋与缺失的现实。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虽有近三十年的实践,但理论研究是相对落后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靠当初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思维模式,任何人都不可能深人、准确的理解在西方工业文明社会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知识产权法制。靠开放之初少数人生吞活剥、囫囵吞枣引进西方的、远非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理论,再照猫画虎,亦步亦趋地简单效仿西方成规的做法,不足以支撑一个大国系统化的制度建设,更不足用以解释日益丰富、生动的、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实践。这种理论上的浅陋与缺失,或迟或早,一定会成为实践发展的侄桔。有关这个问题,将另文讨论。当前,我们需要的,是一部宗旨鲜明、定性准确、定位清楚,既立足当前,又适应开放大势,具有前瞻性、纲领性、系统实用的《商标法》。修订《商标法》,给了我们又一次回归民法和进一步推进法律系统化的机会,这对规范一个日益庞大的社会经济体的运作,价值巨大。此外,还要看到,“财产权不只需要一部法律,还需要能执行法律的行政与司法体制。在这方面,中国是落后的。”[1]这是一个十分中肯的评价,也是一项极有价值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