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的问题
强制许可历来是争议较大的一项制度,各国法律对强制许可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待强制许可的态度差别很大。在国际层面上,TRIPS协议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妥协的结果。这些都决定了目前在强制许可制度上还存在很多尖锐的问题:
1.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在授予专利的国家当地不实施专利,构成强制许可的正当理由。但是,由于TRIPS协议第27条(1)规定:“——专利的获得和专利权的享有应当不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是进口还是本地生产而受到歧视。”因此,不在当地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否仍然属于滥用专利权,目前仍然存在争论[3]。就此问题,美国曾于2000年5月30日向巴西政府提出磋商请求,并于2001年初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要求,但后来美国撤回了申诉。目前还没有就这一问题的权威结论。
2.如前所述,《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第6节的执行决议》,通过在特定情形下豁免TRIPS协定第31条(f)所规定的义务(即强制许可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当地市场需求,不得出口),使得缺乏生产能力的成员方可以使用强制许可获得解决公众健康危机所需的药品。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解决办法,TRIPS可能按照这个方向进行相应修订,但如何进行修订是摆在眼前不可回避的问题。TRIPS协定、强制许可、公共健康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仍将是TRIPS日程表中的重要一项。
3.按照TRIPS协定的规定,在导致强制许可的理由不复存在或不可能再次出现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终止强制许可。但是,强制许可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受经济规律的调节,与专利权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权利如何协调是一个难题,而且,专利权人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权利必然也要受到不同的强制许可依据的影响,例如,反竞争行为下的强制许可与紧急状态下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的终止请求权应该有所差别。
4.如前所述,强制许可的合理性根源于知识产权制度在权利人与公共利益之间平衡的要求,强制许可具体制度的设计必然以这个要求为导向。如何使强制许可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仅仅作为威慑的武器,是对强制许可制度进行改革过程中应研究的课题。
【作者简介】
郭寿康,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左晓东,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G.H.C.Bodenhausen,“Guide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as Revised at Stockholm in 1967”Geneva:BIRLPI1968.p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48、
49、
50条。
Michael Halewood,“Regulating Patent Holders:Local Working Requirements and Compulsory Licences at International Law”Osgoode Hall Law Journal,Vol.35,N0.2,p243—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