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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

  

  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实施强制许可,针对强制许可的实施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还于2003年6月13日颁布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我国《专利法》自1984年制定以来就一直有强制许可的规定,1992年、2000年两次专利法修订均对强制许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或调整,根据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形有三种[2]:一是拒绝交易;二是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三是从属专利情况下的强制许可。我国1984年专利法曾规定了专利权人当地实施的义务,并规定了不实施情形下的强制许可,但1992年修订时取消了这一规定。


  

  中国自1985年实施专利法以来,还没有使用过强制许可制度,这一制度被认为是一把“悬在半空中的剑”。但事实上,在如何发挥它的威慑作用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思考的余地,中国DVD生产企业的专利使用费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中国DVD生产企业在开拓市场时期,对专利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在占领了国内外市场可观的份额后,面对6C联盟(日立、松下、东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组成)、3C联盟(索尼、先锋、飞利浦)、汤姆逊这些专利技术权利人的侵权诉讼的威胁,不得不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而且非常被动。事实上,这些专利权人的做法无可厚非,在对其专利权侵权的规模不大甚至微不足到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没有必要采取维权措施,而随着其认为的侵权规模的扩张、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的扩大,采取保护行动是顺理成章的。DVD生产企业最初就应当重视这个问题,通过调研、检索后如果发现无法绕过的专利,首先要尊重他人的专利权,通过谈判取得自愿许可。如果权利人要价过高或不合理,也可以货比三家,寻找替代技术,使不同的技术拥有者之间产生竞争。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利用强制许可的威慑作用,防止权利人漫天要价,促成以合理价格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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