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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


郭寿康;左晓东


【摘要】专利强制许可不是专利制度中的新概念,但却是一个一直存有争议的规定。强制许可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国家在特定情形下批准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该专利,而不需专利权人的同意。强制许可限制了专利权人自愿许可专利实施的权利,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甚至专利权人反对的情况下,许可其他人实施其专利,此时专利权人与公众间的利益平衡成为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设计时需予以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专利强制许可;利益平衡
【全文】
  

  一、利益平衡原则下的专利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制度的合理性来源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原则。单纯地保护专利权不是国家授予专利权的全部目的,将专利权定性为私权也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专利权,事实上,国家授予专利权也是实现其基本公共政策的手段。正如TRIPs协议第7条对TRIPS目标所定位的那样:“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应当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以及有助于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理念本身决定了要在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在特定情形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需要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予以一定的限制。专利制度中的强制许可、版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等均是实现这一理念的手段。基于这种利益平衡的要求,专利权人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权利人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滥用其权利,为此,TRIPs协定第8条明确了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原则:“只要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为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可以说,强制许可是防止和救济专利权滥用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专利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都必须以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这意味着,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空间受限于利益平衡的要求,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评价和检验取决于该制度实现利益平衡的力度和程度。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要求在不同的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表现,相应地,也就无法强求不同国家设立完全相同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的一种机制,其前提是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而不是否认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基础。这与“知识产权怀疑论”甚至“反知识产权论”思潮的观点是完全不同的。“知识产权怀疑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对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产生了促进作用,而是相反地起阻碍的作用,怀疑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反知识产权论”甚至提出废除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张,在这种思潮下,根本就没有必要探讨强制许可制度问题,因为,强制许可制度的前提是承认保护知识产权。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个别国家对该制度表现出较强的抵触态度,把它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联系起来,实质上是(有意或无意地)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反知识产权”视为类似的甚至等同的范畴。因此,明确利益平衡属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组成部分,重申专利强制许可与“反知识产权论”的本质区别,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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