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地区学术伦理规范之介紹:从一起案例谈起

【作者简介】
孙铭宗,单位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注释】

基于本文论述需要,案情部分已稍作修改。
现已变更名称为“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违反送审教师资格规定处理原则”。
学者吴永乾对台湾地区学术著作抄袭现况有深入的分析,参照吴永乾:《学术著作抄袭的现况检视与行为本质》,载《法令月刊》2008年59卷11期,第4~10页。
有关公法与私法的详细解析,可参考刘宗德:《公法与私法之区别》,载《制度设计型行政法学》,元照2009年版,第49~75页。
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标准,请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2005年自版,第29页。
分别是权限委任、权限委托、权限委办、权限委外及职务协助。
“行政程序法”第15条第1项:“行政机关得依法规将其权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属下级机关执行之”。
兼任学校行政职务的教师,就其兼任之行政职务,则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亦即有服从长官监督之可能。
事实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台湾地区已逐渐经大法官修正而打破其运作界限,因此公务员、军人、学生等皆得就影响其身份的行政处分提出救济。
“审议要点”第2点:“申请或取得本会学术奖励、专题研究计划或其它相关补助,疑有违反学术伦理行为者,适用本原则处理。(第1项)前项所称违反学术伦理行为,指研究造假、学术论着抄袭,或其它于研究构想、执行或成果呈现阶段违反学术规范之行为。(第2项)”。
分别为:1.不拘泥使用文字,而应探求行政机关之真意;2.以是否有后续处置为断;3.是否为行政处分发生争议时,此争议本身即得为行政争讼之标的。详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2005年自版,第336页。
相同见解请参照吴志光:《台湾教师申诉制度之实务运作及变革方向》,载《首届两岸四地当地政府解决行政争议机制》学术研讨会论文,2010年3月,第40页。
参照吴秦雯:《公私立大学校教师遭学校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申诉途径》,载《月旦法学杂志》2010年182期,第300~305页。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100期,第190页。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七月份第一次联席会议认为,行政处分内容为解聘、停聘、不续聘的,虽尚未经“教育部”批准,亦得于批准前提起救济。参照,葛克昌:《公立教师解聘等争讼之救济途径—“最高行政法院” 九十八年七月份第一次联席会议决议》,载《月旦裁判时报》2010年2期,第34、35页。
学者吴永乾有详细的整理,参照吴永乾:《学术著作抄袭的现况检视与行为本质》,载《法令月刊》2008年59卷11期,第10页以下。
关于“草案”的详细介绍,请参照汤德宗主持.学术伦理规范之研究.http://idv.sinica.edu.tw/dennis/r9602.pdf>,2007-10-01.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