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plagiat)亦非法条用语也无固定意义,其核心含有对侵占他人知识产权(道德上)的责难,因而其法律上意义是指有意识(认识)的僭越他人著作权人资格的著作侵害行为,不论有无对其改作或有改造而创作不足者;因而如引用他人著述而未标明出处因而使他人误以为该内容出自引用人,便属剽窃。自我抄袭的行为即使构成著作权侵害,因著作权人相同,所以不构成剽窃。{7}( p239)
实务上,诉讼当事人和法院经常把著作抄袭视同“著作权侵害”而加以混用。本质上,著作权侵害是法律名词,“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著作人的智慧财产,以鼓励继续创作而提升人类文明;著作权侵害的认定,侧重在行为人的创作结果是否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抄袭则是一种伦理概念,禁止抄袭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学术诚信;因此,抄袭行为的认定,侧重在行为人的创作过程是否背离诚实原则。抄袭行为的伦理色彩,反映在规范方式和内容:抄袭的防范机制基本上采取专业自律,由各学术机构依实际需要,自行制定行为守则,并建立违规处理程序及违规审议组织。违反伦理规范的制裁,通常不如法律制裁严厉,却多半没有追究期间的限制;因此,著作抄袭的事实就算在数十年后才被发现,相关的学术机构还是可以对行为人采取惩罚措施,例如取消学位或获奖资格。
五、结论
鉴于近年来违反学术伦理规范案件日益增加,现行规范过于简陋不足以妥善处理,“国科会”遂于2005年12月委托“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进行学术伦理规范之研究,受托单位于2007年1月提出成果报告书及“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共计5章46条。[17]
学术著作抄袭虽可能因抄袭份量不多、抄袭标的经济价值不高或抄袭标的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财,无法在法律上予以非价或责难。然抄袭既为学术伦理问题,自不可局限于法益侵害程度或有无法律上被害人的问题打转,否则难免失去焦点。因此学术社群的成员,一旦被发觉有抄袭行为,都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不但会被溯及地依据相关伦理规范施加处罚,例如学科成绩不及格、休学、退学、撤销学位或学术头衔、追回研究费用、革职、吊销专业证照等,并且可能留下永久的学术不良纪录进一步影响日后从事学术工作、专门职业或政治活动的机会。
著作抄袭对于学术机构的伤害尤其深远,任何一份学术期刊如果刊登了抄袭而来的论著,其编辑人员的专业性难免受到质疑;如果老是发生类似的失误,甚至整份期刊都会因学术质量低落而被唾弃。就大学校院而言,如果著作抄袭的事例不断发生,而行为人又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社会大众不免质疑学校的教学或研究质量,并鄙视大学文凭及各级学位证书的价值,大学的校誉将严重受创,进而损害其学术地位,甚至影响日后的招生能量及募款成果。
诚信是学术活动最重要的伦理守则,也是学术发展必备的前提要件。著作抄袭对学术社群最大的伤害就是破坏诚信,如果不加以有效制止,难免导致学术伦理荡然无存,社会将无法追求进步。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发达,学术社群的著作抄袭情况愈演愈烈,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两岸之间热络的学术交流虽然值得欣喜,但两岸之间却未整合一套有效的规范;面对日趋严重的著作抄袭问题,要如何运用决心与智慧,建立一套有效的防范机制,是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知识分子所责无旁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