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指导
“行政程序法”165条:“本法所称行政指导,谓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它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促请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如“大学辅导学生会收取学生会费之参考事项”第四点:“学生会收取学生会费,应由学生会长就其数额,向学生立法组织提出预算书,经决议后公告之。各大学学生会应于本注意事项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设置学生立法组织。”就是“教育部”以行政指导的方式要求设立学生议会。
三、行政法律制度之配套
所谓制度,即“多数法规范之集合”。[14]行政法律制度计有:行政义务履行确保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争讼制度及国家补偿制度等五套,以下提出说明。
(一)行政义务履行确保制度
行政义务履行确保制度又可分为行政执行制度、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执行法”中规定的人民义务不外分为两大类,即行为或不行为义务、公法上金钱给付义。人民依法令或行政处分被科以给付金钱之行政法上义务,若拒不缴纳,则依法对之实施强制执行将其金钱征收纳入国库,原则上无转圜余地。就行为或不行为义务言,则有两种“间接强制”之执行方法,即代履行、怠金,必须间接强制无效后始得进行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优先原则)。{2}( p34)
台湾地区的行政制裁规定散见于个别行政法规,不但分歧凌乱亦缺乏统一明确之准据,2005年2月“行政罚法”出台后,才建立了行政管制罚的基本法。“行政罚法”规定的行政罚种类有“罚锾”、“没入”(第1条)、“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剥夺或消灭资格、权利之处分”、“影响名誉之处分”、“警告性处分”(第2条),如“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第 33 条第2项:“送审人或经由他人有请托、关说、利诱、威胁或其它干扰审查人或审查程序情节严重者,应即停止其资格审查程序,并通知送审人,自通知日起二年内不受理其教师资格审定之申请。”就是一种“限制或禁止行为之处分”。又如“审查要点”第9条:“审议委员会就违反学术伦理案件之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如认定违反学术伦理行为证据确切时,得按其情节轻重对被检举人作成下列各款之处分建议:(一)停权终身或停权若干年。(二)追回全部或部份研究补助费用。(三)追回研究奖励费。”则包含剥夺资格之处分(第1项)、没入处分(第2、3项)。则外,“行政罚法”第26条则明确了“刑事罚优先,行政罚为次”的原则;“大法官”释字第503号解释也提出了“同一事件,不得给予多重处罚”的准则:如果都是秩序罚,都是行政机关科处罚锾之情形,原则上系采吸收罚不采并罚。
(二)行政调查制度
“行政程序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对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项一律注意”。可见行政调查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具有法律明文授权之根据。
“审议要点”第7点规定:“审议委员会为调查前条检举案件,应通知被检举人提出书面答辩理由。”、第11点规定:“本会于处理违反学术伦理案件时,除直接调查或处分外,得视需要请被检举人所属学校或研究机构协助调查,并提出调查结果及处分建议送交本会。(第1项)被检举人所属学校或研究机构对于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因未积极配合调查或其它不当之处理行为,经审议委员会建议,本会得自次年度起减拨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管理费。(第2项)”、第13点规定:“无确切证据足资认定被检举人违反学术伦理时,应将调查结果以书面通知检举人,并得分别通知被检举人及其所属单位。”,形成“国科会”一套完整的调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