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张某具有“国立大学”教师身份,“校教评会”则为受“教育部”委托行使教师升等评审具有“行政机关”地位的组织,因此“校教评会”得以对教师升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并无疑问。有问题的是,“校教评会”所决议的“惩处建议”,并以“E号函”通知方式张某,可否视为行政处分?学者吴庚即认为不应拘泥于行政行为形式,以扩大人民救济之范围,并提出三项标准以资判别某一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处分。[11]因此,“校教评会”的决议形式上虽为通知,但观其内容实具有行政处分的性质(大法官释字第462号解释参照)。[12]
最后,“教育部”于接到“校教评会”对张某的惩处建议后所为的批准,乃基于教育主管机关的地位,对“校教评会”惩处建议的进一步肯认,也具有对外发生效力而影响张某权利的作用,因此也属行政处分。
(二)行政契约
“行政程序法”第135条规定:“公法上法律关系得以契约设定、变更或消灭之。但依其性质或法规规定不得缔约者,不在此限”。此即行政契约之规定,行政契约有“和解契约”、“双务契约”两种类型。“国立”大学是“教育部”依“大学法”设置实施教育的营造物,A大学自得为聘任等从事教育服务,与教师张某缔结双务契约。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若张某为私立大学教师,一般认为其聘约应属私法上契约,但仍有认定其为行政契约者。[13]
(三)法规命令及行政規則
二者合称行政命令,在台湾地区一般用语中,“法律”必指狭义的法律;“法规”则为法律加上法规命令,范围较广;“法令”则为法律加上行政命令(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
1. 法规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150条:“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法规命令之内容应明列其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与立法精神”。如“教育部”主管的“教育部设置学术奖办法”、“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及“国科会”主管的“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聘用人员遴聘规则”等,皆为“教育部”、“国科会”依据组织条例之授权(法律授权)所订定,针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学历承认、研究计画补助)所作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因此属于法规命令。
2. 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59条第1项:“本法所称行政规则,系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长官对属官,依其权限或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规定”,同条第2项:“一、关于机关内部之组织、事务之分配、业务处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规定。二、为协助下级机关或属官统一解释法令、认定事实、及行使裁量权,而订颁之解释性规定及裁量基准”。因此,行政规则可分为二类:第一类称为“业务处理、人事管理型”的行政规则,如“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即为业务处理的行政规则。第二类称为“解释、裁量基准型”的行政规则,此类行政规则可能会发生效力外部化现象,因此得作为行政救济的对象。
(四)行政计画
“行政程序法”163条:“本法所称行政计划,系指行政机关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达成特定之目的或实现一定之构想,事前就达成该目的或实现该构想有关之方法、步骤或措施等所为之设计与规划”。
如“教育部”于2006年推出的“迈向顶尖大学计画”,计画投入5年500亿新台币经费,达成5项目标:加速顶尖大学国际化,扩展学生之世界观;提升大学研发创新质量强化国际学术界之影响力与能见度;积极延揽并培育人才,厚植人力资源;强化产学合作,促进产业升级及提升竞争力;响应社会及产业需求,培育顶尖人才。又如“国科会人文及社会科学法语研究资源建置计划”搜集汇整了相关领域免费资源约219种,期许藉由这些资源的引进与推广,强化台湾地区法语研究资源,并提升台湾学术环境之国际化。“中研院”也有“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博士候选人培育计划”,其宗旨即为“培育本院人文社会科学之研究人才,协助博士候选人完成其博士论文,并做为各所人才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