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际法视野下核能风险的全球治理

国际法视野下核能风险的全球治理


赵洲


【摘要】核能的开发利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助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各种核事故的发生充分表明,在核能风险治理方面依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在相关的现有国际法规范和国际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形成核能风险的全球治理机制。本文通过分析核能开发利用的主权权利和风险治理责任及其相互关系,明确了国际法原则和规范中体现核能风险全球治理的约束条件和发展路径。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对风险活动领域国际责任的编纂和发展,结合核能风险治理方面所存在着的缺陷与不足,分析构建了核能风险全球治理的具体要素和内涵,为形成切实可行的、有效的核能风险全球治理机制提出了系统建议。
【关键词】核能;风险;全球治理:责任
【全文】
  

  一、核能风险的治理与不足


  

  (一)风险社会中的核能风险


  

  20世纪后半期以来,西方一些着名的社会理论家如贝克、吉登斯、拉什、卢曼等对现代社会的高度风险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从而揭示了一个新的风险社会的来临。其突出特征是现代社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和一些始料未及的风险或者说“副作用”{1}。风险社会具有特殊的政治社会意义:一是“风险”概念反映了对“现代性”的反思;二是表明了人类决定和实践活动与“风险”问题的关涉性;三是暗含着应对预防的可能性和努力。贝克指出,“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2}现代社会的风险问题是全方位的。其中,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复杂而深远的社会风险问题。对于这类风险,人为因素、社会因素以及技术因素本身都对风险的产生与发展具有作用或影响。


  

  作为传统能源的一种替代和补充,核能技术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广泛的开发应用{3}。核能的开发利用一方面可以有效地缓解人类社会的能源紧缺危机,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传统能源所造成的气候变化等各种环境问题和压力,从而极大地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发展。截至2010年1月1日,全世界有437座核动力堆在运行,核电在全球发电量中的份额已达到14%-16%。随着更多的国家在其能源结构中引入核电计划,核能的重要性和作用将日益增加。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执行机制排除在外的核电项目需要得到重新评价和纳入{4}。尽管如此,核能开发利用的潜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和平利用核能时代以来,核能利用大国已经发生了多次严重的核事故。1957年10月10日,英国坎伯兰郡附近的一个核反应堆石墨堆芯起火,导致大量放射性污染物外泄。1979年3月28日,美国三里岛核电站2号反应堆发生放射性物质外泄事故,成为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核电站事故。1986年4月26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第4号反应堆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灾难。同样,作为核能大国,日本也多次发生核事故。1999年9月30日,日本关东地区茨城县东海村的核燃料加工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核泄漏事故。这起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恶性事故,在2003年才被查出。1999年志贺核电站发生重大“临界事故”,但志贺核电站却将其隐瞒达8年之久,2006年3月,日本金泽地方法院认为,志贺(Shi-ka)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低于可能的地震强度,容易受到地震破坏,故裁决其关闭。[1]2004年,日本神西核电站管道破裂,事故发生后,九州电力公司承认未对这些1976年的老旧管道进行检查,并且此前该电站的维修和安全标准也很低。2010年8月2日,青森县六所村的核废料再处理工厂发生微量高放射性废液泄漏事故,日本核燃料公司在事故发生3天后才宣布这一事故。日本多次发生核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监管不力和业内对问题的掩盖。同时,在建厂前本该极为严格的安全评估却变得很宽松。核事故已经严重撼动了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5}。2011年3月,日本发生里氏9.0级特大地震,受地震影响的福岛第一核电站已有四个机组发生爆炸或火灾,导致了极为严重的7级核泄漏事故。日本在核电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在地震等自然灾害面前依然暴露出设计缺陷与核电技术的潜在风险。事实上,在地震如此多发的国家,以及在地壳断层附近建造如此多的核电站是否明智就曾遭到质疑和批评{6}。


  

  随着各国对核能利用的不断加强和依赖,核能风险已经成为现代风险社会的重要风险。就核能事故的发生原因而言,和平利用核能中所发生的各种事故一方面存在着技术性因素,另一方面则更多的是人为因素,包括操作事故、风险管理控制上的缺陷。当然在此之外也存在着各种意外因素,如导致日本福岛核电事故的因素之一就是地震、海啸这类不可预知的意外因素。就核能事故的损害而言,核能事故虽然发生的概率较低,但一旦发生,其损害和影响往往是严重的。一方面,重大核能事故首先对发生地国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生命健康的损害和威胁;另一方面,重大核能事故容易对周边国家和地区造成跨境损害和威胁,同时也可能造成区域或全球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和影响。例如,日本福岛核电事故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将对周围的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日本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直接排入海洋的行为已经引起俄罗斯、韩国等国的不满和抗议。总之,核能技术是现代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和必然产物,同时,核能事故的发生和危害进一步强化了现代社会的风险属性,导致了现代社会新的风险积累和全球扩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