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介绍
1. Benvenuti&Bonfant诉Congo案
在B&B案中,刚果政府请求2.5亿CFA精神损害赔偿反诉。无独有偶,这个数额恰好等同于申诉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刚果政府的依据有二:其一,B&B公司放弃建筑工程,造成了刚果政府无形损失,因此,刚果政府有权获得赔偿;其二,由于其被不公正地诉诸国际仲裁庭,严重影响该国国际声誉,政府应当为此获得赔偿。仲裁庭以缺乏实际证据为由否决了第一个请求,而对于第二个请求,仲裁庭同样予以否决。仲裁庭认为,如果申诉者在一个针对国家的申诉中获胜,其不应该因为提请国际申诉而被批评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 Europe Cement诉Turkey案[13]
2007年,欧洲水泥(Europe Cement)公司根据《能源宪章条约》第26条的规定,发起了针对土耳其的ICSID附加便利仲裁程序。在该案中,土耳其政府认为,该请求给其国际声誉和地位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虽然无形,却是真实存在的,从而申请仲裁,请求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这种精神损害赔偿应该与其它损害赔偿相区别。针对这个问题,法律顾问认为,仲裁庭应该提供某种形式的抵偿,并为此援引了DLP案的仲裁裁决,其认为100万美元精神损害赔偿应该是合适的数额。仲裁庭确认,欧洲水泥公司这种欺诈及滥用诉权的行为值得谴责,但是,同时怀疑是否有正当理由对这些行为裁定损害赔偿,因为这需要分析仲裁庭在附加便利仲裁程序规则第47条所规定的附属诉讼问题。最后,仲裁庭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裁决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仲裁庭认为,土耳其遭受的潜在声誉损害可以通过裁决推理、结论以及裁决费用分摊得到救济,因此,该裁决也可以当作是对土耳其政府的一种补偿。
3. Cementownia “Nowa Huta” S. A诉土耳其案[14]
在Cementownia v. Turkey案中,土耳其政府以Cementownia公司滥用程序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土耳其政府认为,Cementownia公司正在从事针对土耳其政府的以伪造陈述为基础的诉求,其目的在于损害土耳其政府的国际地位和声誉。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土耳其政府的观点,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方的诉求具有欺诈性和非诚信性。尽管如此,仲裁庭还是拒绝裁决精神损害赔偿。仲裁庭指出,虽然ICSID公约、仲裁规则以及附件便利规则均没有禁止仲裁庭作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决,但是,仲裁庭并不确定这种所谓程序滥用是否可以证明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仲裁庭承认精神损害象征性赔偿的目的在于谴责程序滥用行为,因此,仲裁庭裁决申诉方承担530万美元律师费用,并宣称Cementownia公司申诉行为的欺诈性足以补救土耳其政府遭受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仲裁庭而言,额外的精神损害赔偿裁决是不必要的。
(二)对相关争议问题的思考
从上述三个案件可知,这些案件的仲裁庭拒绝裁决精神损害反诉的理由如下:第一,在B&B案中,仲裁庭认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当国家方败诉时,其精神损害赔偿反诉一般不能得到支持;第二,涉及土耳其政府的两个案件表明,土耳其政府被拒绝裁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在于,仲裁庭认为,宣告性裁决和免付律师费足以救济土耳其政府的精神损害。但是,在某些有限且例外的情况下,被诉国除了获得宣告性裁决和律师费用方面的优待外,还可以另外获得精神损害赔偿{5}236。在当前的国际仲裁实践中,仲裁庭还没有对被申诉国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反诉作出肯定的裁决。但通过对下列问题的追问,我们认为,在ICSID公约框架下,被申诉国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反诉,仲裁庭在相关证据成就时,有权对此等反诉作出肯定的答复。
1.国际投资仲裁庭支持被申诉国精神损害反诉的法律依据
仲裁庭支持被申诉国精神损害赔偿反诉的理念具有创新意义。目前,仅有少许案件考虑了这种可能性,且相关问题都被简单化处理。此外,理论和实践中均存在着反对该建议的理由。目前,可能被用于反对这个提议最可能的理由就是投资仲裁庭对这种反诉没有管辖权,因为投资仲裁庭是国家间条约的产物,国家而非投资者才是条约签署方。因此,条约产生的义务仅仅束缚国家。虽然大部分BITs明确规定,不允许国家启动这种投资仲裁诉求,但一些宽泛措辞的BITs可能允许投资者或国家提起仲裁诉求,所以,在某些案件中,投资仲裁庭可以仔细审查国家的反诉。但是,国家提出针对投资者的反诉并不源于投资条约,而是源于国家和投资者之间的仲裁协定,当投资者接受了国家通过其投资条约发布的针对所有投资者的单独仲裁要约,双方之间的仲裁协定已经成就,这是因为投资者接受要约的行为可以通过启动仲裁程序完成。此时,双方之间存在着有效仲裁协定,目前,这种观点已经被有关学者确认{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