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投资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并没有限制仲裁庭管辖精神损害赔偿请求。[6]在通常情况下,多数投资条约规定,在出现投资者-国家争端时,投资者可以将投资争端提交几种可能的争端解决机制,比如ICSID、 ICC、 SCC或UNCI-TRAL等常设或临时仲裁机构。在这些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同样没有限制仲裁机构在具体仲裁中的仲裁权限。比如ICSID公约第25条1款规定,中心管辖权适用于缔约国(或缔约国指派到中心的该国任何下属单位或机构)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端。因此,只要投资仲裁庭享有对一个争端的管辖权,其便可以裁决精神损害的赔偿。对于作为投资者-国家仲裁案件中被诉方的国家而言,其是否可以在同一仲裁程序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反诉,这是一个相对新颖的话题。在ICSID公约框架下,根据ICSID公约仲裁规则及附件便利程序规则第47(1)条规定: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一方可以提出附属请求或反诉,前提条件是这些附属请求能够落入双方仲裁协定的范围。
总之,从上述分析可知,在国际投资仲裁框架下,投资条约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没有排除这两种类型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在此理念指导下,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投资者或被申诉方国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投资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一般而言,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权依据条约规定,针对东道国违反条约的行为寻求人格权或声誉损害赔偿。但是现代国际仲裁实践表明,法人才是投资仲裁制度最主要的利用者,所以在国际投资仲裁背景下,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者多为法人。这种自然人或法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国际投资仲裁框架下最为流行的类型。根据目前公开获知的信息,至少已经有两个ICSID投资仲裁庭向公司投资者裁决了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相关案件介绍
1. Benvenuti&Bonfant诉Congo案(以下简称B&B案)
1973年,刚果和一家意大利公司签订创建公司的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刚果占这家联合公司60%的股份。1977年意大利公司便开始了ICSID程序,认为刚果政府征收了其在合资公司中40%的股份,仲裁庭经过审理后确认刚果政府的行为构成征收,并裁定了征收损害赔偿以及利益损失。在该案中,该意大利公司除了申诉征收赔偿以外,还请求仲裁庭裁定2.5亿CFA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刚果政府的征收行为造成了该公司其它损失,其中包括:第一,失去了工作和投资机会;第二,没有能力恢复其在意大利的业务;第三,失信于供应商和银行;第四,失去了优秀员工。针对该请求,仲裁庭认为投资者没有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项请求,但是仲裁庭考虑到申诉者所遭受的待遇及其后的诉讼程序确实扰乱了申诉者的正常活动。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刚果政府向申诉者支付CFA精神损害赔偿金500万元,但赔偿金的数额仅占申诉者最初请求额的2%。
该案中值得注意以下事实,仲裁庭没有适用国际公法,相反,正如其它现代投资仲裁庭一样,在仲裁协议中相关法律选择条款缺位时,仲裁庭根据ICSID公约第42(1)条适用了刚果法,实际上仲裁庭通过间接方法适用了法国法。仲裁庭认为,由于刚果法在所有方面均等同于法国法,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国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概念通过这个间接途径进入了国际投资仲裁过程{5}232。
2. Desert Line Projects诉Yemen案
2005年,Desert Line Projects公司根据阿曼政府和也门政府之间的BIT协议提起ICSID仲裁,要求支付国内仲裁裁决未支付的数额以及投资者所遭受的商业机会、声誉以及其它因为被诉国违法行为遭受的损失。此外,该公司还特别要求赔偿1.04亿美元精神损害赔偿。[7]2008年,仲裁庭作出裁决。在涉及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仲裁庭首先概述了申诉方的观点:申诉方执行官由于受到被申诉方以及其武装部落骚扰、威胁和拘留而焦急忧虑,申诉方则遭受了信誉和声誉方面的重大损害,从而在国际市场失去了威信。接着仲裁庭概括了被申诉方的观点:被申诉方认为,申诉方没有证据证明这些损害和合同有关从而可以归责于也门政府。
首先,仲裁庭指出,被申诉方并没有质疑申诉方在ICSID程序下提出并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接着,仲裁庭承认,BIT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财产和经济价值,但仲裁庭又补充认为,这本身并没有排除一方在例外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最后,仲裁庭认为,在该案中,要证实这类精神损害的存在,即便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也肯定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为此,仲裁庭援引路西塔尼亚案证明非物质损害同样是真实存在的,不能仅仅因为它们难以从金钱角度加以确定和估算就怀疑其真实性,没有理由不对受损的个人进行赔偿。同时仲裁庭还指出,法人可以在特定环境下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已经得到普遍认可,这些可赔偿损害包括声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