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惩罚到预防,扩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范围。随着责任理论从道义责任到社会责任的发展,刑事责任的含义也发生着变化,责任由“谴责或非难”逐步向“预防和教育”、“非难可能性”过渡。“新生态人”以“风险规制”理论为指导,主张保护和惩罚并举,加大环境管理监督力度,使法律规范更具实践性,在实际执行和纠纷解决中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发挥法律在解决企业生存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矛盾上的巨大作用。我国法律关于污染者责任的规定,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即从“谁污染,谁治理”到“污染者治理”,再到“污染者付费”或“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污染犯罪也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结果犯修改为“环境污染罪”这一行为犯。这些变化在本质上表明污染者环保责任的法律性质和范围的重大改变,同时也体现“新生态人”的法治理念得到实践的证明。“污染者付费”原则明确了污染者不仅有治理污染的责任,而且还具有防治区域环境污染的责任和参与区域污染控制并承担相应费用的责任。治污责任范围也不限于主体自身,还扩展至区域环境保护。这体现了污染者个体责任的扩大和保护公益权的法律要求,更加符合环境保护的公益性质和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体现从“末端治理污染”责任走向全方位责任的趋势。“新生态人”的核心理念是在大局上把握自然与人类的发展,从总体上协调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整体统一,这与新社会防卫论的中心思想是相辅相成的。老旧的“先污染后治理”理论依据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和生态危机脚步的日趋临近,从惩罚到预防,这样才能更好地控制企业的环境污染犯罪。
【作者简介】
高清,单位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赵彩凤,单位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注释】参见何秉松主编:《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498 - 499页。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64页。
李富君:《生态危机及其变革策略》,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彼得·德鲁克:《管理:使命、责任、实务(使命篇)》,王永贵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雷放、王灿发:《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反思》,载《世界环境》2008年第3期。
姚舟:《“生态人”类型模式是生态化法学方法论的基石》,载《东南学术》2005年第5期,第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