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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中企业责任问题思考

  

  (三)关注“期待可能性”和“违法认识可能性”等超法规的规范性责任要素。从“新生态人”的价值上看,企业环境责任要求企业的经济行为必须有利于环境资源系统结构的完善,实现生态与经济之间的良性循环,要求人类的经济活动必须符合自然规律,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一致、互惠共生的新秩序。加拿大非政府组织(ENGO)对企业环境责任作出的解释即“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使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不会对环境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符合生态环境要求的原材料和能源管理体系;利益相关者的有效参与,实现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化。并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构成作出分析,主要由环境责任和意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环境评估和审计等构成。”[6]政府采取行之有效的企业环境责任制度和惩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从制度上引导企业的人性塑造和提高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有的放矢地选择道德失守的高发区规制企业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然而地方保护主义、“政府不作为”等环境监管体制的缺陷却常是污染事件的重要诱因,企业以此为推脱环境责任担当的托辞。因此,许多环境污染事故,看似责任在企业,实则根源在当地政府。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存在畸形的政绩观,为追求一时的经济发展,漠视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充当其保护伞。责任政府的出现是现代民主发展的结果。在《布莱克法律辞典》中,对责任政府的解释是“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指这样的政府体制,在这种政府体制里,政府必须对其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负责,当议会对其投不信任票或他们提出的重要政策遭到失败,表明其大政方针不能令人满意时,他们必须辞职。”因此,提高企业的环境法律意识和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政府具有责任,不能将环境污染责任只归于企业。


  

  三、以生态人视角构建企业的环境责任制度


  

  制度的创新离不开思维的探索,不改变一贯的思维模式就会使研究和实践陷入僵局。合理的人格预设,可以防止对理性不切实际的崇拜,导致制度设计落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框架中。[7]为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立法者应该改善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框架,通过刑事政策手段控制企业沦为犯罪人的可能性。对所欲规范的人的形象做出假设,再基于这种人性预设设计出具体的社会政策,是预防犯罪的有效办法。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二分”认识论相比,以“新生态人”假设为基础来制定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可以带动整个法律框架各个有机部分的能动性,这对我国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建立,扩展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和范围,完善企业法律责任,建立我国企业绿色生态价值观,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性发展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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