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
陈敬刚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现代价值
【全文】
古“法”字写作“灋”,而“廌”即为獬豸,“廌法”二字合为一体,取其公正不阿之意,所以从水,取法平如水之意。
一国传统法律文化是该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讲,是指该国在传统社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所创造、积淀的全部法律成果的总称。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传统社会法律设施为主的器物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古代法律规范、法律技术为主的制度层面的法律文化以及以传统法律思想、法律观念为主的心理或意识层面的法律文化。其中,心理或意识层面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在传统社会业已形成并在后世得以传承延续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群体性认知、评价、情感表达和思维方式,深刻反映出该民族国家传统法律的内在精神及其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诉求。
在法制现代化理论中,根据法治生成的基础与来源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现代法治可以被归为两类:“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在“内生型”法治国家中,其现代法治系由本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历史长河中自然孕育、演化而来,两者之间的继承、传续关系十分明显,在基本精神与价值观念上相互契合、几无差异。相反,在“外生型”的法治国家,由于其现代法治的生成并非社会内部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借鉴移植、消化吸收他国法律制度才得以确立的,因此,作为一种外来的制度文化,其现代法治与本国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两种异质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与张力将直接影响其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甚至构成其法制现代化事业成败与否的关键性因素。
作为一个“外生型”法治国家,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传统与现代这两种异质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
我国近现代法制起步于清末修律,其主要方式是移植他国“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重塑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以适应近现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对外交往的实际需要,即所谓“折中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沈家本语)。尽管如此,应当看到,自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我国本土生成的传统法律文化虽然在制度层面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中所包含的法观念、法意识作为某种“活”的法律文化积淀仍然以其特有的方式影响、左右民族每一成员的法律思维与行为选择。现代法治在规范社会生活、构建法律秩序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来自传统的阻力,难以从“纸面上”、“书本上”落实到社会成员的“行动中”,这一切都要求我们理性反思百余年来法制现代化进程在目标、路径上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点和不足,并从中挖掘出有益资源,以做到“古为今用”,从而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效对接,夯实社会主义法治的文化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