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代监察制度的意识形态
作为文官系统的一个构成部分,监察官员既具有文官系统普遍的意识形态,又拥有作为“纠劾百司”的监察官的特殊信仰。前者来自于中国传统士人所接受的儒家经典教化与侵染,后者则多承皇命、尤其是《皇明祖训》。朱元璋自布衣起家,继承大统后力图保持朱家王朝万世长存,致力于打造成一个“理想社会”:将农民、士绅以及官吏阶层分门别类安置在各自的社会位置中。[9] 这种士农工商社会格局必然要去传统文化中寻找信念支持。“忠孝”二字作为儒家伦理道德的核心,深深地刻入每一个读书人灵魂。每一位正直的官员,他毕生的精神之所寄,在于按照往圣先贤的训示,以全部的精力为国尽忠和为公众服务。[10] 明初,要求身居言路的给事中、御史不仅要洁身自好,衣冠森列,操履笃实,还要在政治风暴中感激奋砺,有以舆论匡国的社会责任感和“临大节而不扰,伏衭质而不辞”的坚强意志。[11] 朱元璋要求给事中必是“忠谏之士”,“必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之士,方可任之。”[12] 监察官员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从正德朝时御史蒋钦的话中可以一窥全貌。蒋钦在弹劾权宦刘瑾时说,“急诛谨以谢天下,然后杀臣以谢瑾。”遭廷杖后,“伏枕狱中,终难自默。”随又上书弹劾刘瑾,称“陛下诚杀瑾,使天下知臣钦有敢谏之直,陛下有诛贼之明。陛下不杀此贼,必先杀臣,使臣得与龙逢、比干同游地下。”[13] 悲言壮语,眷眷心迹,代表了监察官员谏直不屈,置生死于不顾的精神。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尤其是士人道德观念的支持下,监察官员才能够将自身的行为与制度有机地整合起来。
二、明代监察制度的异化与蜕变
1.监察权弱化
经过永乐、仁宣之后,监察机构权力大大强化,原与行政、司法并行的平衡结构开始向监察机构倾斜。上谏帝王,中议六部朝臣,下黜百司,权势煊赫一时。如果说在明太祖时期帝王还能接受监察机构对帝王劝谏,各部主事也能容忍其对行政事务干预的话,随着时间的迁移,不论皇帝还是内阁与六部都逐渐厌烦、甚至记恨这些监察官员。不论是帝王还是掌握行政权的内阁大臣都试图将监察大权限制在不实质性地干预、阻碍“政事”的范围内。从永乐开始,在原有东厂和锦衣卫的基础上,增设西厂,由此形成了只属于皇帝、权力与监察机构相似甚至更加强大的厂卫机构,分化、弱化了台院、科道监察权限。在明中叶之后,对六科给事中实施明显的限权措施即取消“风闻言事权”,规定给事中纠劾百官必须经过礼部和吏部调查许可之后,才能行之弹章。如果“不察而行之弹章”,“籍口风闻”者勒令指实弹奏,否则“按以坐反”。[14] 万历初年,张居正推行“考成法”,规定六科给事中监察各部事项执行情况,对违限者提出处理意见,由内阁稽查后予以惩处。“考成法”奥妙之处在于将有权监察百官的科道变成了内阁的附庸,其监察结果必经内阁核准之后才能升迁或者罢黜有司百官。[15] 更有甚者,万历十四年下诏“诸曹建言,止所及司章,仍听其长而进之,不得专达。”[16] 皇权不仅从制度上削弱监察权,还利用至高无上的“威势”大肆处罚言官群体。朱元璋时期,既已诛杀御史王朴、礼科给事中张衡等。后世帝王更是大开杀戒,监察官员遭受廷杖、罚薪、罢黜、戍边比比皆是。例如,宪宗认为刑科给事中王徽指责宦官与大臣交结为“妄言邀誉”遭罚。明世宗对言官的进谏既不接受,也不加罪,明神宗也经常“留中不发”,导致监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万历十九年,申谕朝臣“有肆行诬蔑大臣者重治之”。对于屡屡触犯圣怒的御史及给事中,动则廷杖、下狱、谪戍,致使监察队伍经常遭受大面积的人事损失。这样,从厂卫机构增设开始,厂卫与台院彼此之间的抵牾大大削弱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世宗、穆宗、神宗等帝王宠信宦官,则监察队伍必不受重视。与此同时,阁权的实体化逐渐增强了对六科给事中的制约,内阁首辅成为权操一时、仅次于皇权的机构,台院及监察阁僚不过是尸位素餐而已。明代中期以后,多个皇帝相继怠政,宦官渐起,内阁扩权,逐渐使监察机构及其阁僚被架空,失去了纠正时弊、肃贪惩蠹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