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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法律改革之比较

  

  (二)近代日本法律改革的进程


  

  近代日本的法律改革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界,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868年明治维新至1914年一战爆发,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创立阶段;一战至二战期间为法律体系的完善阶段。


  

  1. 创立阶段的法律改革


  

  从总体上看,创立阶段法律改革包括如下步骤:


  

  (1) 废除封建的社会政治制度。1868年,倒幕派推翻了幕府,恢复了天皇的直接统治,建立了明治政府。为改变诸侯藩国的割据局面,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新政府实行了“版籍奉还”、“废藩置县”等措施,打破了藩界,使诸侯领地统一于天皇,否定了领主与家臣间的主从关系,建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统一的国家管理体制。同时,新政府还废除了封建的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剥夺了封建领主与武士阶层的封建特权,宣布“四民平等”,各阶层间可自由通婚。这些措施的实施,为近代日本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扫清了障碍。


  

  (2) 广为传播西方法律文化。幕府末期,伴随着洋学的传播,西方法律文化即传入日本,不仅日本自己的翻译出版机构翻译出版了大量外国政治法律文献,而且还从中国引入大量汉译法学名著。如果说清末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带有一定自发性的话,那么,明治政府建立后西方法律文化在日本的传播则带有很强的自觉性。新政府不仅鼓励有志之士出国学习政治法律,还派遣大批政府要员赴欧美考察各国法制状况。1871年12月,以右大臣岩仓具视为首的“欧美使节团”前往欧美,考察研究“欧美诸洲开化最盛之国体,诸种法律、规则等实务”。使节团成员包括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重要维新人物,新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几乎全体出动。使节团在欧美走访了12个国家,历时一年零九个月,1875年5-9 月才陆续分批回国。岩仓使节团的考察,深刻地影响了日本日后的法律改革和社会发展方向。除去派员出国实地考察,政府还聘请大批西方(早期主要是法国)法律专家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顾问,给司法人员和政府公职人员讲解法律,并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此同时,西方法律文化成为各高等院校的法学必修课。在综合性大学中,不仅成立了法律系科,还建立了外国法研究室,法国法、英国法、德国法等学科成为法律系科的教学重点。主动的、广泛的、有计划的西方法律文化的引入和传播,为日本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3) 逐步确立君主立宪制政体。1868年,明治政府一建立,便发布了《政体书》,设立太政官以统揽统治权,并“分太政官之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但当时并无明确的立宪制构想。随着西方民主自由思想的传播,日本的自由民权运动的日益高涨。自由民权派强烈要求政府开设议会,要求参政,并于1874年向政府提出《设立民选议院建议书》。政府迫于自由民权运动的压力,通过天皇于1881年下诏,宣布在十年内召开民选议会,并于1882年再次派伊藤博文等赴欧洲考察宪政,以便起草宪法。1885年12月,日本废除了太政官制,实行西式的内阁制。1886年秋,以第一任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为首的四人宪法起草小组开始了明治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充分考察研究欧洲宪政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在德国法学家雷斯莱尔(Roesler) 等人的参与下,以普鲁士宪法为蓝本,几易其稿,终于在1888年4 月完成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890年11月,明治宪法生效。与此同时,还先后颁布了皇室典范、议院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贵族院令等与宪法有直接联系的法律。至此,日本的君主立宪制政体正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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