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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日法律改革之比较

  

  3.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


  

  西方法律文化是西学 (日本早期称兰学,后改称洋学) 的有机组成部分。但由于统治者的妄自尊大和对传统典章制度的迷信,虽然西学早在16世纪即已传入中国和日本,而西方法律文化的大规模传播却是开国以后的事。


  

  在中国,以林则徐、龚自珍、魏源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改良派在鸦片战争前后,即意识到西方之长不仅在“器物”,更在制度文化,因此热忱向国人介绍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提倡“师夷之长技以制夷”。丁韪良、傅兰雅等传教士翻译的《万国公法》、《公法会通》、《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等国际公法著作,对于清政府企图收回治外法权的活动是有一定借鉴作用的。甲午战争失败后,资产阶级改良派和革命派都从日本由弹丸小国一跃为亚洲强国的经验中,看到变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广设译书局和学会机构,创办报刊杂志,翻译介绍西方法学名著和法律制度。随着《民约论》、《论法的精神》、《代议政府》等名著及《独立宣言》、《民法大全》、《法国律例》等法律文献和法律汇编的出版,西方法律文化的民主、自由、平等精神亦展示在国人面前,成为推动法律改革的思想基础。与此同时,随着海禁大开,西方法律文化也通过翻译介绍及商业往来等渠道源源不断地传入日本。明治政府成立以后,西方法律文化的传播更是畅通无阻,举国上下对西方法律文化都极感兴趣。丁韪良的《万国公法》传到日本,不但被翻刻重印多次,还出了《万国公法释译》、《和译万国公法》、《万国公法蠡管》等注释本,并被改编成大中小学教科书。卢梭、孟德斯鸠、边沁、穆勒、斯宾塞等政治法律思想家的著作在日本广为流传,深深影响了以福泽谕吉为首的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和日本的自由民权运动[7],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日本的法律改革。


  

  (二)近代儒家法律改革的不同动因


  

  中国和日本虽具有相似的改革背景,但毕竟两国的政治发展状况不同,对待本民族文化和外来文化的态度亦完全不同,因此,法律改革仍具有不同的动因。在这方面,最明显的反映莫过于两国法律改革的动机不同。


  

  就清政府而言,法律改革虽然是不得已而为之,但从统治者方面看,亦有使“皇位永固”的打算。鸦片战争以后,内乱外患不止。有识之士一再呼吁变法,以图富国强兵。但以慈禧为首的顽固不化的清政府却奉行“宁肯亡国,不可变法”和“宁赠友邦,勿予家奴”的卖国政策。在清政府看来,“太平军和捻军是心腹之害,蚕食中国领土的俄国是肘腋之忧,而以暴力要求贸易的英国只不过是肢体之患。”[8] 因此,将全部力量都用在对付各地人民起义上,并竭力阻挠改良派的变法。及至甲午战争遭到惨败,戊戌变法和义和团运动被残酷镇压,革命派推翻清王朝的威胁日益逼近时,慈禧才宣布“变通政治”,实行新政。但清政府对改革内容并不关心,连起码的改革方案都没有,更不用说具体措施步骤。直到1905年日俄战争结束,清政府眼见实行君主立宪的日本大获全胜,而皇权专制下的俄国却遭到惨败的下场,才不得不接受立宪派的主张,取法日本,实行预备立宪。但是,清政府并不打算全面实行立宪,彻底改革旧制,而是幻想通过预备立宪的形式,平息国内人民的怒火,迎合西方列强改良法制以保护其切身利益的愿望,最终达到维护大清王朝永久统治的目的。这个根本动机在载泽等五大臣考察各国宪政后得出的所谓“立宪三大利”结论中暴露无遗:“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


  

  日本法律改革的动机则主要是富国强兵。虽然日本和中国一样,都希望通过改良法律来收回治外法权,但中国的出发点是为了使“皇位永固”,而日本则不仅要消除不平等条约带来的耻辱,而且要大力发展资本主义,将日本建成独立而强大的资产阶级国家,不仅成为亚洲的主宰,而且要与西方列强平起平坐,称霸世界。这种“脱亚入欧”理论在被迫开国以后,一直是具危机意识的统治者和知识分子的主导思想。福泽谕吉在其自传中描述了维新派在“攘夷派”攻击下的困境,但他们始终“怀着一片热情,想在日本提倡洋学,一定要使日本变成一个西洋式的文明富强的国家”[9]。正因为如此,日本才能在开国十五年后,迅速进行自上而下的明治维新,为法律的全面改革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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