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王对全国的臣民有无限权威,要求臣民在朝见国王时都必须匍匐在御座之前,以胸贴地,吻国王脚前的尘土。第4 王朝末和第5王朝初的贵族官员普塔舍普塞斯在其铭文中炫耀尼斐利尔卡拉王因为一件事而赞扬他时说:“陛下容许他吻他的脚”,而不是像通常的那样只容许他吻他脚前的地面。(注: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 0年版,第206页。)一个大臣在他的墓志中自诩一生从未受过国王的杖责,可见国王可任意笞辱廷臣。(注:米辰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第154—155页。)
(三)发达的财产与契约法律
随着古埃及奴隶制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契约,广泛适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等经济活动。从已被发现的铭文和纸草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诸如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内容涉及到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奴隶制法律文明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古埃及成文法 的缺乏,使我们难以看到像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典中那样集中的成文契约法律规范,但是,古埃及的财产与契约法律却是活生生地存在,其形式生动,其内容丰富,在古 代东方法类型中独具特色。
如果说,古王国时代的土地买卖记载,曾经引起人们的怀疑的话,新王国时代以后,特别是第21王朝西阿蒙的土地买卖文书,已被人们所承认。在那里讲到了两块地段的买卖,其中之一是2阿鲁拉土地,支付了2德本和2凯特银子;另一处2阿鲁拉土地为1德本银子。在利比亚?舍易斯王朝时期保留了大量的带有象形文字铭文的石碑,其中最重要的文献就是上述的《阿蒙关于转让土地占有的命令》。此外,不列颠博物馆保存的第10 117号纸草文献,是一份第26王朝时期签定的关于买卖33阿鲁拉土地的契约。都灵博物馆第247号纸草是关于普撒美提克一世时期用5德本银子购买10阿鲁拉土地的契约。
在后埃及时代,土地兼并十分活跃,租佃土地的现象也十分流行。遗憾的是,从古时起直至公元前6世纪,往往只能找到间接证据,而看不到作为土地出租的契约或合同。但是,类似的契约的缺乏并不意味着他们从未缔结或从未写成。还是有不少舍易斯时期的世俗体文字记载的土地买卖契约保存下来。G.R.休斯在其《舍易斯世俗体文土地租约》一书中,翻译和注释了不列颠博物馆和卢浮博物馆的7份舍易斯租约的公文书,(注:从中我们列举4份,可以略见一斑:(1)卢浮博物馆NO.E.7844纸草公文书,记载了2名佃户得到了收获品的2/3,即每一佃户获得了1/3部分;(2)卢浮博物馆NO.E.7845A纸草公文书,讲到了佃户给佃主支付租用的地段为收获品的1/4;(3)卢浮博物馆NO.R.7833A纸草文书,表明佃户交付佃主的租税为收获物的5/6,而给自己留下的为1/6;(4)不列颠博物馆NO.10432纸草文书,记载了15名佃户支付了收获物的3/4,他们自己共留下了1/3 .余下的部分如果按15人平分,每人只得收获品的1/20.(转引自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71页。)从中可以看到,租税额度之高令人惊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