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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法研究新探

  

  受上述经济因素的影响,托勒密王朝时期埃及的政治法律,虽然也经历了“希腊化”的过程,但在政治上,托勒密王朝继续保留着埃及历代王朝的机构,托勒密王朝政府是 在法老埃及专制主义统治的基础上,结合亚历山大帝国的专制统治制度而形成的,东西专制主义相结合的新的专制主义国家,托勒密王朝诸王是专制主义国家的最高君主,掌握着国家的行政、司法、财政等大权。政府的各级官员由国王任命。国王通过财政机构控制国家的经济命脉,特别是金融和税收。司法机关分成两大系统,一是希腊人的城市法,另一个是埃及人的土著民族法。到了公元前3世纪还成立特别法庭,处理希腊人和埃及民族之间的矛盾。(注:刘文鹏主编:《西亚北非探源》,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 版,第88页。)


  

  公元前30年,埃及并入罗马版图。罗马时期埃及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买卖奴隶的合法化。买卖奴隶要履行三个法律手续:签定契约、交纳买卖奴隶税和在政府登记注册。买卖契约的内容非常详细,包括买卖的时间、地点、买卖双方的身份、住址、奴隶的特征描写,奴隶的价格、卖主的担保、以及担保不实的罚金,等等。在当时的法律文献中也发现了对奴隶人身控制的某些限制。如奥克西林克斯纸草第4卷第1186号中有一份四世纪的文件,是埃及的一位地方官员写的,其中有这样的话:即使法律允许用鞭子抽打奴隶,也并不提倡这样做。该纸草第3卷第475号记载了182年发生在奥克西林克斯州的一个案件:在塞耐普塔家的一次宴会上,奴隶埃帕福罗狄特斯突然间意外死亡,他的 岳父向该州的行政长官递交了一份报告,要求他的下属对此事进行调查,行政长官派了一个官员带着医生去塞耐普塔家验尸,之后才由他签署准许埋葬的公文,并写了调查报告。(注:该案转引自颜海英著:《罗马时期埃及的奴隶制》,载《世界历史》1997年第4期。)这种处理一方面说明政府要确认奴隶的死亡,以免有漏税现象发生;另一方面 官方同意调查奴隶死亡的背景,也说明奴隶是有一定法律地位的。


  

  在这种背景下,埃及的奴隶制有进一步的发展,并且具备了一些古典奴隶法的法律特征,如专指奴隶的法律术语的出现和频繁使用,关于买卖奴隶、释放奴隶、惩治逃亡奴隶及奴隶劳动出租和转让等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出现,等等。但是,我们不能对这种发展有过高的估计。有学者通过对罗马时期埃及奴隶制状况的考察,认为:在其本土已处于衰落状态中的罗马古典型奴隶制,尽管经过了托勒密王朝、罗马帝国统治的漫长过程,仍没有对埃及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注:颜海英著:《罗马时期埃及的奴隶制》,载 《世界历史》1997年第4期。)


  

  在司法方面,在罗马人统治时期,按照埃及当地法律规定,凡案件的有关文件使用的是本地语言,则由本地法官审判,否则便由希腊法官审判。罗马人统治时期,行政长官是惟一的法官,他每年在国内巡行一次,解决最难的案件,称之为审判会,在靠近亚历山大城的培琉喜阿姆,在孟菲斯和在法尤姆的阿西诺伊举行。审判中对罗马公民使用罗马法,对其他的人则用外国法,后者照顾到埃及的风俗习惯,但有时也有例外。(注:G.莫赫塔尔主编:《非洲通史》(第2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办公室1984年版,第159页。)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211—217年在位)发布命令,凡居住在帝国范围内的所有人都是罗马公民,因此取消了一直存在于罗马公民和埃及人之间的鸿沟。自此以后,虽然在国家法层面,罗马法作为一般法律被采用,(注:G.莫赫塔尔主编:《非洲通史》(第2卷),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出版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办公室1984年版,第163页。)但埃及固有法作为民间广泛适用的法律仍然 顽强地存在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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