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埃及法的概念和研究资料
(一)古埃及法的概念
关于古埃及法的概念,学界并无统一的界定。如有的观点认为:“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6世纪)”。(注:林榕年主编:《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有的观点认为:“埃及法是从公元前四千年尼罗河文化早期阶段到罗马占领时期(从公元前30 年起)为止,逐渐演化而来的法。”(注:《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6卷501页。转引自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1页。)有的则干脆避而不谈。其实,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古代埃及奴隶制社会后期的历史,即它是古埃及历史发展的一部分,还是附属于希腊、罗马的历史。可见,有关古埃及法上限的争议并不大,(注:也有公元前4000年、3500年、3100年等说法,这涉及国家的形成与法律的产生的关系问题。学界观点种种,笔者在此并不讨论。)而其下限则分歧很大。我们认 为,古埃及法概念的界定与古代埃及的历史分期密不可分。
现代埃及学者通常以公元 前3世纪的埃及祭祀兼历史学家马涅托用希腊文写的《埃及史》中所记载的王朝体系为基础,将古代埃及历史划分为31个王朝,以波斯的征服而结束。公元前332年马斯顿亚历山大征服埃及后的古埃及史分别划入了希腊和罗马历史的范畴。但中国著名的埃及学学者刘文鹏先生等人则认为,(注:参见刘文鹏著:《古代埃及的年代学与历史分期》,载《世界历史》1996年第2期。或见刘文鹏著:《古代埃及史》,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6—7页。又米辰峰主编:《世界古代史》亦持同样观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 1年版,第141页)。颜海英对托勒密时期和罗马时期埃及奴隶制的研究也是佐证。)这是以征服者的历史替代了土著埃及人的历史。事实上,不论是托勒密王朝,还是罗马、拜占庭统治下的埃及,仍然是奴隶制的埃及文明。埃及仍然是埃及人的埃及,埃及的传统仍然保留下来。因此,埃及古代历史的基本线索为:大约在公元前3500年出现了奴隶制城市国家文明;统一的埃及奴隶制国家形成于约公元前3100年,至公元642年,阿拉伯人征服了埃及,古埃及奴隶制文明被伊斯兰文明所替代,古埃及的历史才最终结束。
新的历史分期法将古埃及历史延长了将近一千年,把割裂了的古埃及史重新连接起来,还历史发展以完整的面貌。我们认为,这种历史分期同样更适合于古埃及法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更完整地、系统地阐述古埃及法的形成、发展和演变的历史流程。由此,我们可以说,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既包括埃及历史上31个王朝的法律,也包括希腊、罗马统治时期的法律。
(二)研究古埃及法的资料
古代埃及保留下来的法律史材料极少。古埃及的纸草文书、铭文、图刻等考古发现反映成文法存在的历史事实。考古学家认为,这很可能是法律条文或许写在纸草上或皮革上因不好保存而未流传下来。“我们只能从保留到现在的一些写在纸草和石碑上的片言只字,以及一些残余的报道文件、契据和合同等项目中找到一些当时法律的痕迹。”(注:引自丘日庆主编:《各国法律概况》,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5页。)因此,保存下来的某些法律文献仍然为我们研究古埃及的立法、司法活动提供了某些根据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