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体系的实践化与社会管理的法律化

  

  我国宣布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社会结构与社会分殊的固化,利益与权力的结构化。问题是我国的社会转型在我看来只是刚刚开始,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更加突出且给社会管理带来更多挑战。如何使我国法律体系的实施与创新社会管理协调发展、互为推进,换句话说,如何创新法律实施方式使“书本之法”很好地转化为“行动之法”,推进依法治国迈向深水区,并且以法律体系为社会管理框架,超越有法可管,还要做到依法而管,进而把法律体系与社会管理创新融为一体,最终实现“善治”呢?考察国外司法在国家民主化与社会转型期的功能等经验,并结合我国社会转型、司法现实及政治架构等状况,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司法决策与公共管理”、“司法问责与转型正义”以及“司法治理—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范式”这三个维度。对此要回答以下问题:司法决策推动公共管理;司法问责保障转型正义;西方社会治理从立法主导到行政主导,目前已迈向司法主导。


  

  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司法在保障经济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政治过程中,司法应当发挥能动作用,社会管理中的司法维度应当成为理论与实践上研究与推行的重点。


  

  首先,对于法院在公共政策中的角色这一主题,怀疑论者提出了很多原因来解释为什么法院可能无法发挥作用。认为法院内在地具有消极被动性。怀疑论者认为法院很少能够或事实上积极地影响公共政策。[1]更进一步,认为法院也许天然就是谨慎小心的。因此,法院在何种程度上能够成为社会变迁的塑造者存有疑惑,甚至怀疑论者认为指望法院来改变社会进程、塑造社会结构仅仅是“空洞的愿望”。[2]而针对法院的法律视角分析则倾向把司法独立作为一个持续的变量,认为法官发挥实际权力的程度总是受到那些强势主体的偏好的限制,他们通过运用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措施来牵制法院。因此,为了推动我国法律体系的实践化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化,非常有必要研究司法/法院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是什么。法院在什么境况下发挥何种角色,以及法院如何被嵌入政策制定的过程等。


  

  其次,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新出的社会问题、难题,必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以保障并实现转型正义。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管理,司法问责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但就“司法问责与转型正义”目前并没展开深入的研究,也很少有把研究的制度视角放在通过司法的治理来保障并实现转型正义。在司法为民的司法政策主题指引下,司法能动的有效发挥使得司法机关在我国社会管理中已经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有必要从理论解释司法问责与转型正义之间的逻辑关系,有必要把司法问责引入创新社会管理的模式中。不过,这里讲的司法问责不是对司法机构本身的问责,而是指通过司法机构,依赖司法力量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管理问题进行问责的机制与措施。社会管理要与法治结合,这就提出了依法管理的要求与任务,而在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有司法救济的保障。在我国社会管理创新新口号新要求下,当前必须改变司法信访化、信访司法化,信访侵扰司法。因为信访侵扰司法会伤害司法权威,无法为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提供终局性决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