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俄罗斯土地所有权改革初探

  

  2.土地评估并未真正市场化。


  

  土地评估广泛应用在土地机关的实践中。土地机关经常遵照这些评估作出处分这些土地的决议。尽管这样的评估以市场为目标,但是,自然是以推测的方法进行的,不一定按照考虑现实的市场行情的市场方法。当公共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时候,这样的土地评估(像标准交易)首先属于偶然的事情。


  

  3. 标准价格与市场脱节。


  

  交易价格经常采用标准价。标准价格的不足是,既然它不能够经常地改变,就不能促进经济市场行情变化的摸索。有时候标准价定得太高,那么,可以提供租赁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则不容易找到销路;但如果标准价格定得太低,就会引起对土地很大的需求,一些不能够最有效地使用土地的人也提出土地需求申请,并意外的得到土地。


  

  标准价格的适用同经济现实是经常矛盾的。当以很低的价格得到土地的时候,不排除那样的结果发生:如果对自己有利,便按照更高的价格转手给其他想得到土地的人,使稀缺的土地资源落入意外的使用人手里,而不是那些能够实现土地更高效率的人。


  

  三、土地私有权改革的启示


  

  (一)土地私有化的认识


  

  如果说,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重要标志的话,那么值得注意的是,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在建国初全部将土地收归国有,而只是没收大片的土地,小块的土地仍然归农民所有。没收的大片土地主要交给农民,成为有限制的私人所有权。这应该不仅仅是源于东欧国家有着悠久的私有权历史,更主要的是国家领导人对私有制的认识。


  

  俄罗斯经济改革之初就在国家的农业经济中贯彻土地私人所有制度,这对不久前过去的理想化和现实状况的对立创造了有利的土壤。但是对从前计划经济时期的理想化实际上没有理由的,这从上述所列1964年以来的农业经济发展状况中可以判断出来。


  

  俄罗斯的土地私有化改革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是由政权阶层竭力倡导实施的结果。但是,俄罗斯国内对私有化的担忧一直伴随着改革进程。叶利钦1990年发布实行私有化总统令时,遭到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共产党的反对,直到2001年普京执政后才将土地私有化写进土地法。一些农业家,包括一些法学家,担心市场促使先前的农民丧失土地,变成流浪者。因为这样的担心在1861年农奴独立解放的时候就产生了,1906-1917年斯托雷平农业改革时确实证实,很多农民卖掉了自己的土地跑到城市,或给买他土地的人当了雇佣工人。对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怀疑态度在俄罗斯不仅表现在联邦层面上,而且区域法律层面上。一些区的法律不承认农业用地方面的私人所有,如巴什科勒托斯坦,而莫斯科市对盖房子的宅基地也不承认私人所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