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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

  

  此外,通过法院对于社会权的保障,实际上也实现了一定的利益代表,有助于实现弱势群体对于这一决策过程的参与。仍以Minister of Health v.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案件为例,此案中涉及到“治疗行动运动”(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这一团体,它代表了多数南非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并致力于艾滋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通过它的作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以表达,反之促使社会政策的制定更加合理,并考量相关利益。这或许也是通过法院保障社会权的一些意义所在。由此,司法者并非永远只能做跟随者的角色,某种情况下,它还可以为引领者。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司法机关可发挥其积极作用,这将有助于社会政策和相关立法的推进。


  

  五、结语:中国语境下的发展


  

  上文以南非为中心描述了社会权可裁判性中的相关问题。那么,在我国法院是否可以如此作为呢?在我国,由于宪法诉讼的缺失,宪法权利更多的是一种意识形态或价值观念。而对于社会权的保障,其更多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而进行的。此外,法院是否可以对宪法进行解释,仍旧是富有争议的。在这种情况下,讨论社会权是否具有可裁判性似乎显得有些隔膜和遥远。但即便如此,法院仍会面临着对社会权相关政策的判断,如社会保障政策、医疗卫生领域政策等。因此,让我们暂且抛开对社会权抽象性质以及宪法诉讼的讨论,寻找我国法院目前可以尝试进行的一些可能路径。


  

  整体而言,在我国目前的境况下,尽管不存在宪法诉讼制度,宪法权利也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审判的根据,但至少法院可以在个案中通过对社会权相关价值的强调,给予其间接的保障,如对于平等原则的遵循等。而且,这同目前法院在审判时需要遵循“合宪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一致的,可以确保有关的法律解释始终反映宪法所宣示的基本价值。[宪法修正案第24条亦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这也意味着在法院审判案件以及司法权运作过程中,更要体现对人权保障原理的尊重。社会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障有助于政治权利以及民事权利的实现。由此,也需给予其平等的尊重。此外,法院可以通过个案中对社会权保障的具体法律制度作出相应解释和判断,由此来保障社会权。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已制定的社会权相关立法进行解释。对这些具体法律的解释并不会产生制度上的冲突和学理上的争论。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一些引起社会关注的个案,促使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对某些法律进行相应修改,抑或促使相关的社会政策得以推行。


  

  对于我国来说,恰巧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据有关研究显示,转型社会的司法往往较之其他政治分支拥有更多的“草根”民主基础。[16]由此,可以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并促进其实现。当然,在宪法诉讼制度建立抑或违宪审查建立之后,法院可以进行些更技术性的尝试,如法院对于合理性的理解以及对于不同审查标准的运用等。只有这样,社会权才能在尊重行政和立法机构权力的同时,通过法院获得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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