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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

  

  法院从两点判断该案中,政府行为的不合理性。首先,其不合理的禁止了奈韦拉平(Nevirapine)在公共医院的使用,“因为其不灵活,并且没有考虑特定弱势群体的需求。”其次,法院认为政府不能实施综合的计划以阻止HIV的蔓延。在法院看来,关涉到限制奈韦拉平(Nevirapine),政府所采取的机械政策严重影响了预防HIV的整体计划。同合理性测试相对应,法院警醒:其结果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能理解获得这样的治疗,国家的义务是尽力扩展每个人获得“尽可能合理对待”的机会。此外,法院从政府对于药品的效率关注、安全、公共医疗组织等方面考量了政府的措施,认为“受限资源”并不能影响政府的行为。相反,法院采取了这样的视角,如果这些程序进行的话(奈韦拉平(Nevirapine)的适用),可以获得明显效果的话,即没有必要在成本面前为难。


  

  最后,法院认为该案应当根据宪法规定第28条来理解,即:28(1)每个儿童都具有权利:(c)基本营养、住房,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责令南非政府采取措施,让那些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用上奈韦拉平(Nevirapine),从而保护未出生的婴儿。南非政府必须撤销有关禁止推广的命令,并在全国各家医院广泛使用该药物。此外,政府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之前,提交一份包括咨询、化验、治疗在内的“减少母婴爱滋病传染计划”方案到最高法院。


  

  南非法院通过以上三个案例,对社会权利的可裁判性进行了尝试,而法院对待社会权利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在第一案例中,法院暗示了一种对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谨慎态度,而在其后的两个案例中,法院开始尝试在政府以及立法权限与司法权限之间寻找一种平衡点,开始逐渐发展如何确定政府行为是否“合理”的相关标准,试图通过此种途径使社会经济权利获得一定的可裁判性。此外,法院对分权原则进行了重新的阐释,并认为:“法院的首要任务是尊重法律和宪法,当政府政策同宪法规定不一致时,法院必须重新考量这些政策。任何权利一旦被侵犯,法院均可以或者行使必要的权力。”[15]


  

  四、社会权可裁判性:重新审视


  

  以上以南非为例,对法院在实现社会权可裁判性上的尝试进行了简要梳理。尽管上述的三个案例案情各不相同,但仍具有一定的共性。法院均对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性进行了强调,其被认为同宪法的基本价值,尊严、平等等价值密切相关。同时,尽管认为法院在保障社会经济权利上具有一定的缺陷,但是仍旧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主要是通过“合理性”的解释,来实现对于社会权可裁判性。基于以上基础,让我们对法院在推动社会权保障中发挥的作用进行重新的审视。


  

  1、通过宪法解释推动社会权的可裁判性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充分发挥了其具有的宪法解释权力,尤其是对于“合理性”的解释。通过三个不同案例发展,逐步充实和丰富了“合理性”的具体内涵。以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v Grootboom案为例,法院首先对“获得充足住房”的权利进行了解释,其后对“合理性”作出了一定的解释,并强调了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意义。这一过程体现了法院对于宪法解释方法的不断运用和调整。基于宪法文本的开放性,法院的解释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存在空间。而采取这种解释性的路径,基本上不存在关于司法能力的质疑。只要法院忠实于宪法文本、内容与目的,与国际法原则相一致,即可作出一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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