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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

  

  Yacoob法官认为,“社会经济权利被权利法案清晰的表达,他们不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同样,法院强调:“无庸置疑,人性尊严、自由和平等作为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那些没有食物、穿或住房的人们被剥夺享有了。”而社会经济权利对于促使公民享有权利法案规定的其他权利来说是必要的,同时对于种族和性别平等的发展也具有关键意义。由此,强调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裁判性,并认为,1996年宪法下的分权机构并非是绝对的。政府分支之间必须相互尊重,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或不应当作出影响政策的决定。法院的责任首先是宪法和法律的维护,但“国家政策如与宪法不一致,则将被提出质疑,法院须考虑执行或实施这样的政策。”


  

  最后,南非宪法法院拒绝了政府的辩护,认为任何权利的侵犯,包括社会经济权利,法院均有责任保障。法院命令政府在三个月内报告关于此事项的执行情况,申请者下个月有权对此报告作出评论。如有必要,法院将发布进一步的补偿命令。该案中,南非的住房法案也被重新审视。宪法法院运用了更动态的姿态,要求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保障所有居民的住房需求,尤其是那些最具需求的人们应当首先考量。同时,该案中法院采取了不同于Soobramoney的路径,认为,即使存在一定的资源限制,国家也有必要为那些最具有需求的人们提供住房,而在Soobramoney案中,法院并没有审视这种可能性。


  

  3、Minister of Health v.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


  

  该案涉及到艾滋病(HIV)的预防以及一种名为奈韦拉平(Nevirapine)的药物,奈韦拉平(Nevirapine)是一种治疗HIV的药物,1998年在南非注册。从该案的简要介绍中,我们可以更加清晰的看到,社会权中往往关涉到复杂的政策要素和专业领域知识。例如,此案中,在原告的律师申述书中就包涵许多专业视角,包括儿科学、药理学、流行病学、经济学、统计学以及医生证明等。以下,让我们对该案作一简要描述。


  

  2001年8月21日,这一案例被提起于比勒陀利亚(Pretoria)高等法院。在南非防治艾滋病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组织——“治疗行动运动”(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将南非政府送上了法庭,指控政府拒绝推广抗艾滋病药物的“愚蠢”政策牺牲了数以万计的孕妇以及她们的孩子。


  

  原告声称,南非每天都有150多名婴儿出生时携带有艾滋病病毒,政府却漠视社会各界要求挽救婴儿生命和改善妇女状况的呼声,而对“Nevirapine”这种治疗艾滋病病毒的关键药物拒绝推广适用。这项药物被证明,可以有效阻止母婴之间的艾滋病病毒传染。此外,其也被医药控制委员会认定为符合一定的药品品质、安全和效率规定。同时,世界卫生组织(WHO)也推广适用该药。南非政府的拒绝推广行为,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宪法的相关规定。


  

  南非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首先对法院处理社会权利所面临的制约进行了强调:在处理这样的问题时,法院并不具备很好的制度能力,以对最低核心的标准作出广泛的政治性判断,法院也不能确定公共税收应当如何有效的花费。因此,对于公共财政存在很大压力。进而,法院从两种情况考量了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裁判性。在这两种情形下,国家都具有积极义务。然而,这种义务必须受制于26(2)和27(2)款表达的限定。第一种情形是,Soobramoney案中,原告的请求被拒绝,是因为其不能证明政府具有根据宪法26条规定的宪法义务;而第二种情形是,Grootboom案件中,政府行为的合理性不能被证明。在这两个案例中,社会经济权利都被依据其历史和社会背景来进行解释。由此,法院认为,涉及到该案,需在特定的案件中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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