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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

  

  法院分析了宪法27条的规定,认为宪法规定中的“紧急医疗”(emergency treatment)是由于突然产生的生命威胁或灾祸引发的。在此种情况下,个人不能被拒绝紧急医疗,而是应当给予其必要和恰当的治疗以转移危害的发生。而对Soobramoney先生提供治疗是为延长生命的持续治疗,并不符合“紧急医疗”的特征。在确定第27条的适用上,法院强调,接受医疗保健的权利必须被根据限制条款解释,即“在可利用的资源之内”。根据健康部提供的信息,当时南非存在明显的医疗供应紧张以及医疗服务人员短缺,只有即刻的紧急医疗(immediate emergency treatment)才被认为是权利。由此,法院认为:


  

  这种关涉到预算的困难选择将停留在政治层面,法院应对这些问题是缓慢的。而法院应当缓慢地介入政府机构和医疗行政的合理性决策,他们才有具有处理这些事务的责任。


  

  在面对有限的资源时,国家必须采取整体的考量以满足社会的较大需求而非仅满足个人的特定需求。然而,这种争论可能存在于何谓“社会的较大需求”。在本案中,南非法院并没有提供清晰和明确的导引。仅仅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政府具有遵从27条的义务。而该案中,上诉人并没有证明政府未能履行相关的义务。而本案中,如果将透析设备仅仅适用于延长生命,那么此种投入用于他处,将会使更多人从中获益。


  

  由此,法院拒绝了原告的这些主张,清晰的表达了在有限的资源中逐步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因此,政府应建立合理的政策以确定谁接受昂贵的医疗保健。同时,政策中适用的标准客观上应是公平的,应当适用于所有申请者。


  

  2、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v Grootboom


  

  2000年,南非宪法法院采取了富有活力的姿态来实施社会经济权利,开始消除某些反对社会权司法执行的理由。


  

  该案中,请求人包涵390名成年人和510名住在沃拉斯(Wallacedene)的穷人。由于他们无法忍受当地恶劣的生活条件,移居到一些空闲区域。然而,这些土地是私人所有的,且其用途是低收入住房。于是,土地所有者要求原告离开,并向官方申请了驱逐令,但原告称无处可去而拒绝离开。原告认为其宪法权利被侵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请求司法要求政府提供足够的基本住房,直到他们获得永久性住房。


  

  首先,法院描述了根据宪法26条第(1)款规定的“获得充足住房”的权利,认为住房不仅是建筑上的砖和瓦,包含可利用土地、足够的服务例如水资源提供、污物处理以及房屋建造等。“获得充足住房”的权利不仅仅意味着国家有责任提供住房,而且替他组织也有必要根据立法或其他方式提供充分的住房。进而,法院分析了第26条规定的政府义务。政府的积极义务部分在于制定综合和有效计划以满足需求。采取合理立法以及其他措施,在有限的资源范围内逐渐实现这些权利。“合理性”要求政府可以采取广泛的手段履行义务。法院并不关注是否更好的措施被采用或公共钱财如何被花费,而是措施实际上是合理还是不合理的。法院陈述了如下关于“合理性”(reasonableness)的评价:


  

  “在确定何种措施合理时,有必要在社会、经济和历史文本中考量住房问题,并考量实现项目的制度能力。情况并不是静态的,因此需要持续的对于项目的审查。合理性必须根据权利法案的内容来考虑。获得足够住房的权利应当被保护,因为我们尊重人权并试图保障基本人类需求。社会必须寻求保障生活基本需求,以维护人性尊严、自由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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