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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的可裁判性

  

  学理上,社会权面对着种种不可司法执行的争议,那么实践中呢?是否社会权一味的不可司法执行呢?各国法院对此都进行了不同的尝试,南非法院作出了有利的尝试。南非作为原殖民地国家和后现代化国家的代表,在类似南非的这些国家,社会权利往往获得了普遍的规定和承认。例如,印度宪法确认了一系列的民事和政治权利,同时还提出了“政府政策的指导原则”,认为政府应该“指引其政策以确保”那些特定权利,包括充分的生活条件、男女同工同酬等。秘鲁宪法第三章确定了社会保险、健康和福利方面,国家应承担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的权利。


  

  在尝试实现社会权的可裁判性之前,南非的社会背景正开始发生变化。1996年新宪法制定之前,传统的受英国影响的议会之上和司法保守主义态度已开始沦为反动的和维持现状的力量,而《权利法案》、司法审查以及司法能动主义同南非改革联系在一起。[9](p463-493)新宪法制定之后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关注,为许多社会经济权利提供了可裁判性。例如,住房的权利和获得健康医疗的权利。[10]而南非传统的分权观点也开始受到了质疑。当时,行政权已开始超越立法权,于是公民开始寻求司法以保障其基本权益。司法也开始被要求判断一些诸如社会经济政策等般复杂的社会问题。[11]正是在这种背景中,南非法院开始了富有意义的尝试。


  

  在涉及到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裁判性问题上,南非法院通过三个著名的案例,即Soobramoney v. Minister of Health[12]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v Grootboom[13]与Minister of Health v. Treatment Action Campaign[14]进行了不同的尝试。下文对这三个案例作一简要梳理,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南非宪法法院实现社会经济权利的态势以及发展的基本脉络。


  

  1、Soobramoney v. Minister of Health


  

  该案是南非宪法法院考量社会经济权利是否可以司法执行的第一案。Soobramoney先生患有许多疾病包括糖尿病、心脏病以及脑血管疾病。1996年,他的肾脏患病且不能挽救。由于其他医疗状况,他并不是肾移植的候选人。他向德班医院提出要求进行透析治疗以延长生命。他被告知,不能接受公共医院的透析治疗,因为没有足够的资源提供这种治疗。只有那些短期内可以治疗好或者有资格接受肾移植的病人才能接受透析治疗。由此,根据南非宪法27条第(3)款,即“任何人均不能被拒绝紧急医疗援助”以及第11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他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认为宪法赋予了其医疗保健的权利,包括接受紧急医疗救助和生命权。


  

  法院首先对于社会经济权利的重要性给予了强调,认为社会经济权利和宪法的基本价值,即平等、尊严和自由密切相关。此外,社会经济权利的实现有助于南非宪政民主建设以及确保核心的宪法价值得以实现。法院采取这种口吻和语气似乎意味着其要发展强有力的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裁判性,然而,并非如此,法院在该案中对于社会经济权利仍旧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尤其当涉及到预算优先性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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