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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拐卖儿童案的评析

  

  在中国靠生孩子牟利真的很难,不像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生一个孩子就能得到不菲的补贴,如果生三五个孩子的话,就不要劳动了,光靠补贴就能过上小康。怀孕期间,妇女有好几个月不能正常工作,在机关、事业或国有企业单位还好说,私营部门早就给辞了。收入没了,多少还要加点营养,额外增加开支,其实光妊娠反应就折磨死人,凡是做过母亲的都知道,十月怀胎,遭多大罪,能牟多大利才愿意受这份罪。笔者逐项分析该《通知》第17条:


  

  第(一)项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如果真有这样的女人的话,其身体绝对A级棒,从一开始怀孕十个月生下来卖掉,然后再怀孕又过十个月生下来卖掉,又马上怀孕,如果稍微有点医学和生活常识的话,知道这根本不可能的。一般两个孩子之间要间隔一年半至两年,而且也不是想生就能生出来,多说生五六个也就算了,我父亲兄弟五人加一个妹妹,我有个男同学,兄弟姐妹十个,那绝对罕见。而且,生下这N个孩子后岁数也不小了,也快到退休了,又能获多少利呢,花七八年时间生五个,都顺利卖出去,每个至多卖五万,才二十五万,这么糟践自己,抛去成本还剩多少,况且要面临十年以上刑罚的风险,真的不划算。还不如养母猪卖猪仔。 如果因为收了钱财就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那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第(二)项: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这一条根本就是多余,由于法律上的原因,在需方和供方之间没有一个开放的信息平台,而且需方为了防范将来供方反悔或儿童成人后知悉实情,一般都通过中间人经办。因此,该项不能单独成立犯罪,否则,只要是通过中间人收取一定数量钱财将孩子送养他人,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第(三)项: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一方面该项没有考虑精神损失的问题,孩子几乎是永远离开了自己,除非这对父母猪狗不如,否则精神痛苦是可想而知的。虽然精神损失不能用钱财简单衡量,但从民法的角度,给予一定钱财作为精神补偿是合乎情理的。另一方面,对“巨额”的认定存在随意性。现在城镇人均年收入近三万元、农村六千元,通货膨胀又这么严重,一套房子动辄百万,说实话几万块钱能买着点啥了。从司法实践看,收买者没几个有钱人,要多了对方根本出不起,若是有钱人想要孩子会通过试管婴儿、代孕,甚至包二奶,谁愿意会花大价钱给别人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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