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拐卖儿童案的评析
澄波
【关键词】拐卖儿童案
【全文】
案例来自于四川新闻网,原文:
丧尽天良!一对男女竟先后卖掉3个亲生女儿!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这对男女被法院判刑。 被告人周显云、龚惠子系同居关系。两人在未办理生育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9日、2010年4月、2011年3月先后在被告人周显云家中产下3名女婴,并商定将女婴卖掉牟利。3名女婴分别经被告人靳泽林、张世均、王明雪、陈树春、吴洪畴、王德秀等人介绍,以6000元、1.5万元的价格卖给靳吉刚等人。日前,名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审以周显云、龚惠子等9名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8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共计12.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万余元。
相关法律、司法意见: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16、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7、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