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之所以主张以“保障人权”来代替“保护人民”,主要是因为“人民”一词一般是指人民大众,而不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由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实际上是指通过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犯罪分子侵害,这只表达了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方面的立法宗旨,而另一个方面的立法宗旨“保障人权”却完全没有体现。相比“保护人民”来说,“保障人权”的表述则更加全面,表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仅仅保护“人民”,而是要保护所有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也就是既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多数人不受犯罪侵害,享受和平安宁的权利;也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少数人应有的人权;更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这样的修改,对整部刑事诉讼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将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有人担心我国刑事司法中如果写进了“保障人权”,将会降低对犯罪的控制力,影响对社会治安的掌控。这种担心也许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是没有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者的关系搞清楚。“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当两者处于并重的平衡关系时,就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统一;当两者偏重偏轻时,就会引发某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惩罚犯罪任务艰巨。但是,只有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充分保障每一位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才能切实提高办案质量,真正缓解当事人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的对立,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与被害人、社会之间的对立,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再上访、不再翻案、不再申诉、减少重新犯罪率。因此,惩罚犯罪不是通过削弱人权保障来实现,保障人权也不一定会影响惩罚犯罪的最终效果。要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归根结底是要通过发展国家经济、推动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优化办案程序、技术和装备等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上回避“保障人权”。
还需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说明制定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也指出,起草工作“……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和二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草案时,也都有委员提出了载入“保障人权”的建议;法学专家学者更普遍支持此建议。笔者相信将“保障人权”载入刑事诉讼法,不仅是认真贯彻宪法和《党章》的一项重大举措,而且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